投訴牙醫 和解仍須作供

投訴牙醫 和解仍須作供

【本報訊】註冊牙醫黃暉被病人劉佳妮(原譯名劉丹虹)投訴,於04年7月未有為她充份治療其下顎囊腫,並在治療失敗後未有轉介予其他牙醫;病人其後與醫生和解而拒絕作供,昨日雖有出席聆訊但卻未有帶備相關文件,需擇日再作聆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投訴人有責任向牙醫管理委員會作供,否則需負刑責。
控方律師指,由於劉佳妮一直未有提供其醫療報告文件,未能掌握證據進行聆訊,要求她提交有關文件,再決定是否繼續聆訊。

不理傳召 可囚半年

劉佳妮表示,06年向牙管會投訴黃暉後不久,已透過律師與黃暉進行和解及獲得賠償,擔心提交文件有違和解條文。
牙管會的法律顧問陳左澤強調,牙管會負責註冊牙醫紀律上問題,與和解索償是分開的,牙管會一旦受理病人投訴,便有權展開聆訊,病人不作供需負刑責。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9條,當牙管會受理病人投訴後,只有牙管會有權決定聆訊是否延續或撤銷,及傳召任何人,包括傳召投訴人作供,若違反則需負刑責,最高可罰款約1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