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策透視:<br>防公司高管為利益交易 嚴打股權激勵穩股市

國策透視:
防公司高管為利益交易 嚴打股權激勵穩股市

近年美國上市公司高級管理層為取得及行使股票期權,積極進行公司合併、從事高風險業務甚至「造數」,股神畢菲特多次狠批,世界通訊及安然兩大企業轟然倒閉後,美國監管機構不但推出令外國公司卻步的「薩斯班-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亦收緊上市公司對高管授出股票期權規定。 記者:龍婉嫻

內地上市公司推出類似的股權激勵宗數日增,中證監已發備忘錄,從嚴限制上市公司直接或間接推行股權激勵,防止公司高管為自身利益進行各種交易或造數。

股權激勵條例從嚴

06年國資委及財政部推出兩份文件,分別讓境內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試點實施股權激勵,經年多試驗後,國資委4月表示,基於相關法規仍不完善,尤其出現激勵實施條件過寬、業績考核不嚴、預期收益失控等問題,不準備在所有國企上市公司全面實施股權激勵,4月底傳出,國資委下半年將推出補充辦法,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權收益,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被授予時薪酬總水平50%,對高管從股票期權獲得的收益亦加以限制。
國資委完成補漏之前,站在監管前線的中證監,為防患於未然,加上外國有大量前車可鑑,近日已先行出手,就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例從嚴設限(見表)。
不單止國有控股公司,所有在滬深上市公司,今後均要按這備忘錄行事,不但在公布股權激勵動議至股東大會批准後30日內不得發行新股、可換股債券及進行注資等重大交易,亦不可在進行並完成重大交易後30日內,提出股權激勵方案,面對內地人士早已習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中證監同時禁止大股東(多數與上市公司同一批管理層)曲線向上市公司高管授股,或由上市公司資助高層行使購股權。

有助提高股市質素

儘管備忘錄仍不可能完全杜絕高管們為自身利益而做交易的情況,而且對高管股票期權與公司業績水平之間關係的釐定,仍交由上市公司董事局決定,最後是否依然過寬,還有待觀察,不過,增加行使困難度,減低高管們的犯規誘因,總比完全不設限好,新措施應有助提高內地股市整體質素。

中證監限制股權激勵相關事項備忘錄摘要

1.公佈股權激勵計劃動議至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發行新股,可換股債券及進行注資等重大事項

2.上市公司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義務期間以至履行義務後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動議

3.上市公司提出上述重大事項動議至交易完成後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動議

4.上市公司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送或轉讓股份,若仍要送,則要先以零價或特定價格,由上市公司以定向回購方式購入,在中證監無異議備案後,才能授予激勵對象

5.禁止上市公司用激勵基金,資助激勵對象取得激勵股份

6.除經股東大會批准,持股5%以上主要股東或實際控股股東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7.分批授出的股權激勵需每次召開董事會並作出披露

8.要制訂激勵計劃的績效指標,期權成本在損益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