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拋出跨行業公平競爭法方案,臚列針對私人機構的四大反競爭「死罪」,包括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及分配市場,違者可判罰1,000萬,但同時設有覆核機構及上訴機制。學者與立法會議員均質疑,政府建議的判罰太輕微,對大企業來說「濕濕碎」。記者:黃偉駿、蔡建豪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推出為期三個月諮詢文件,只籠統介紹競爭法的原則、涵蓋範圍及行政建議,對於市民最關心的油公司涉合謀定價、兩大超市涉壟斷、發展商涉強迫住客選用旗下的電訊服務等敏感案例會否觸犯日後的競爭法,局長馬時亨統統迴避作答。
馬時亨表示,競爭法主要針對市場上反競爭的協議與行為,若一些大公司不涉壟斷,但高度集中的市場佔有率令其得益,例如超過40%市場佔有率,也可能犯規。文件同時提出多項豁免條件,例如涉及水、電供應等公眾服務,或反競爭行為的龐大經濟效益高於其經濟損害,都會獲得適當豁免。
設獨立委會及審裁處
政府建議成立一個獨立於政府,由特首委任的競爭事務委員會,負責調查及審裁市場上任何反競爭的行為。委員會最少有7人,另有約70名職員的行政機構。馬時亨說將賦予委員會極大權力,包括入屋搜證,「如果搜到啲email,證明有人夾埋加價,可以判罰」。委員會最高可判罰1,000萬元。
競爭事務委員會之外另設競爭事務審裁處,覆核委員會所有裁決,判罰權力更大,最高判罰涉案企業在違規期間10%的營業額,金額可超過1,000萬元;任何人對審裁處的裁決不服,可向上訴法庭上訴。
罰款對大企業濕濕碎
民主黨、公民黨、自由黨及民建聯均表支持,但多名議員指諮詢文件內有很多需要釐清的灰色地帶,例如怎樣保障受查機構的資料保密。公民黨湯家驊批評,競爭事務委員會作出的1,000萬元罰款對違規大企業來說「濕濕碎」,質疑罰款欠阻嚇力。對於政府不將反競爭行為列刑事罪行,馬時亨解釋企業除了被罰款,也破壞了商譽。
中文大學市場學系碩士課程主任冼日明認為,罰款1,000萬元屬過輕,對大企業來說只屬小數目,事關外國的反競爭法案例,罰款隨時以億元計。
公平競爭法主要建議
立法日期:2008/09年度
預計實施日期:2009/10年度
何謂反競爭行為: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分配市場
接收投訴及調查:成立獨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
調查成立後判罰:違法期間營業額10%但上限1,000萬元
審核機構:成立競爭事務審裁處
審裁處判罰:違法期間營業額10%並可超過1,000萬元、五年內禁任公司董事或管理人
中小企聯手行為豁免:如聯合定貨,不超過市場佔有率20%便不追究
資料來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拆局:違反競爭定義含糊留後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昨日表示,雖然公眾支持就維持市場公平競爭進行立法,但是商界、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的反對聲音仍然相當強烈。
有熟悉競爭法人士指,今次諮詢文件對「違反競爭」的定義較第一份諮詢文件寫得含糊,無非想減少反對聲音及政治壓力,待9月立法會選舉後,才開展立法工作。
政府曾在第一份諮詢文件提出違反競爭的「七宗罪」,但今次諮詢文件,政府開宗明義指,法例應制訂有關違反競爭行為的概括性條文,而不應寫明那些是違反競爭行為,改由日後規管競爭行為委員會以指引形式列出。
選戰前減政治爭拗
有商界人士指出,政府明顯吸收了上次經驗,將何謂違反競爭行為模糊化,減少商界攻擊之餘,也可避免在立法會選舉前挑起不必要的政治爭拗。本報記者
反競爭行為:第二度諮詢罪狀大縮水
政府於06年首度就競爭法進行公眾諮詢時,列出反競爭七宗罪向公眾解釋,惟昨日「縮水」為四宗罪,聯合抵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公平準則等三項反競爭行為全部「降格」,只成為一般性的反競爭行為。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沒有具體解釋該三項反競爭行為「降格」的原因,只表示,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及分配市場,在國際上均屬嚴重的反競爭行為,一旦觸犯任何一項,將不會獲得豁免,必需要接受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
有熟悉反競爭行為的人士指出,分配市場一般是指個別行業的大公司,自行分配市場佔有率,「例如兩間電訊公司傾掂數,一個做九龍,一個做港島。」限制產量指控制貨品產量,令價格不會急跌,「假如供港豬隻日日限住1,000隻,有關供應商就可能違規。」串通投標指數個投標者合謀,聯手壓低標價。
另一熟悉反競爭行為人士指,合謀定價在本港經常「疑似」出現,例如油公司一夜之間同時加油價,大型超市同時減價等。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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