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旬失婚印傭遭丈夫拋棄多年,在港工作時遇上剛步入青春期、對性充滿好奇的13歲男少主,一次少主看過色情片段,主動要求與她性交,兩人遂發生第一次肉體關係,之後兩人數度性交,即使少主不欲再沉溺於這種關係,印傭仍以呻吟聲引誘少主再性交。印傭昨在區域法院承認曾五度與少主性交,還柙至本月19日判刑。 記者:陳詠詩
現年45歲印傭Suwartin,原被控8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名,她承認其中五罪,發生於07年8月至今年1月12日。主審法官陳慶偉先索取現已14歲的男事主就事件的創傷報告,並謂判刑有難度,需時考慮判刑。
事主母親為被告求情
被告個子矮小,身形圓潤,面容滄桑憔悴,她已婚,但遭丈夫拋棄多年,獨力撫養兩名兒子,幼子已15歲。被告曾在事主姨母家工作八年,05年開始在事主家工作,一直相處融洽;事主姨母及母親就此案去信法庭求輕判。
辯方求情指,事主已屆對性充滿好奇的年紀,事件並非在他不情願下發生,並形容被告是寂寞的失婚女人,一時愚蠢讓性慾凌駕於理智之上,她應制止事主的要求,現已感到後悔,她亦希望能向事主及其家人道歉。
控方指,首次事發於07年8月,當時只有13歲的事主在客廳上網看色情片段,其後印傭陪他一起看,當出現男女性交場面時,事主問被告「想唔想」,被告沒有回答,但走進事主房內脫衣,兩人於是第一次性交。
少主曾想停止性關係
三個月後,事主又在家中看色情片段,在旁打掃的被告遂一同觀看,事主帶被告入房,脫掉她的褲子之後性交。
控方指,同年12月第三次事發時,事主已想停止兩人的性關係,惟在第三及第四次事發時,只有他與被告兩人在房內,被告在床上呻吟,勾起事主性慾,再與被告性交。
直至最後一次發生於今年1月12日凌晨,被告又在床上呻吟,要事主同睡,又稱要他將下體放入她口中,之後她自行脫衣讓事主性交。事主其後向教友求助,希望可終止兩人的性關係,教友告訴其母,終令案件曝光。
案件編號:DCCC132/08
特稿:青春期前灌輸正面性觀念
正值青春期的男少主因為對性好奇,與家中失婚多年的女印傭多次性交。有心理學家認為事件責任在大人一方,身為成年人有責任說不,阻止自己與少年性交,而家長亦應早在子女青春期前,教導他們正面的性觀念。
少主或因事件感內疚
樂苗坊註冊心理學家周婉芬認為,青少年階段的小孩對性易有衝動,朝夕相對的家傭容易成為性幻想或發洩對象。案中事主可能會因印傭面臨入獄而感到內疚,家長應協助他了解,對方是成年人有責任拒絕事情發生,而每個青少年均有性需要,家長應讓他們學懂如何控制,否則會帶來很大的傷害。
教導如何控制性慾
香港家庭及事業發展服務訓練總監司徒漢明指出,事件顯示父母須留意子女在青春期的性需要,應早在青春期前向子女提供性教育,教導他們如何處理,給予正確及正面的性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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