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稚女何罪,生命竟不獲父母尊重?內地婦人與已婚港商共賦同居,不理男方的墮胎建議,堅持誕下女兒。二人分手後,男方按內地法庭判決,一筆過支付女兒的生活費,撫養權則歸內地婦。惟內地婦嫌生活費不夠用,多次苛索,涉嫌把4歲女兒遺棄於男方公司門外,揚言「畀20萬我先帶走個女」。可憐女童最後由生父將她交給社署照顧。 記者:楊家樂
被控一項遺棄兒童罪的32歲姓向女被告,昨於觀塘裁判法院受審,她自稱於內地開時裝店,曾為前夫誕下一子一女,但已離婚。年約50多歲的姓李貿易公司東主昨供稱,他於01年與被告於深圳布吉同居,02年,被告兩度向他表示懷有其骨肉,第一次被告自願墮胎,第二次則由李提議墮胎,惟被告索價5萬元,李同意付款,此後二人各不相干。
已獲生活費仍頻頻要錢
03年7月,被告致電李,指自己沒有墮胎,反為他誕下女兒。被告隨後向他索取撫養費,由於數目不合理,於是提議交內地法院判決。內地法院於04年11月頒令李要一筆過支付12.9萬元,作為女兒為期18年的撫養費。
至06年3月,被告向李表示「12萬使晒」,要求再支付撫養費,但遭李拒絕。被告遂入稟本港家事法庭索償,李按要求每月支付生活費2千至3千多元,惟被告仍不斷致電或上門向李要錢。
去年9月7日,被告與另一男子帶着4歲的受害女兒,前往李位於大角嘴的辦事處,要求見李不果,遂向女兒稱「媽咪𠵱家走嘞,你留響度啦!」然後頭也不回便離開。
女童喊至面青才見生父
女童疑因獨留陌生地感驚慌,大力拍門及嚎哭。有工友見女童「喊到面青」,開門讓她進入公司。李稍後看見這個「從未一齊生活」的女兒,只好報警求助。其間被告曾致電李,稱「我冇晒錢,你畀20萬,我先帶走個女」,惟被告同日返內地,9日後才回港。李稍後將女兒轉交社署照顧。
被告則指當日返回深圳看醫生,否認遺下女兒,反指李「一味想生仔,生咗女就唔要」,而撫養費不包括醫療、住屋及寄宿學費,李應額外支付,更謂「我要同人瞓搵錢」。聆訊今續。
擅長家事訴訟的律師許麗欣表示,案中女童生父雖沒與被告成親,但他亦負有供養非婚生子女的責任,更可能因包二奶的罪名而於內地惹上官非。
案件編號:KTCC68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