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基金公司即將可以來港開業。中國證監會昨日公佈《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規定》共列出13條項目,主要是來港開業的基本情況,沒有寫明每間基金公司的投資額度或範圍。《規定》指出,中證監收到基金公司到港開業的申請後,自受理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決定的有效期是6個月,基金公司須於有效期內到港開業。
重大經營事故要報告
當中特別注意風險管理,要求基金公司若受到調查或處罰、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被香港監管部門到現場檢查及遇上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須於事發後5日內向中證監報告。同時,基金公司若改變香港機構的投資額、持股比例、股權結構及負責人員,須於事發後15日內向中證監報告。
《規定》第2條指明,基金公司到港開業前,要充分考慮公司本身的財務實力及管理能力,結合長遠發展規劃,兼顧現有業務,不應因到港開業而影響本身的業務,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規定》是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4》(CEPA4)而制訂。證監會主席方正透過新聞稿回應指,新措施將是內地基金公司發展業務的里程碑,為這些公司提供平台,熟習國際投資作業方式及監管常規。他又預期,中港基金業將會有更多合作機會。
安排投資經理到港取經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張灼華上月出席一公開場合後已預告,今年CEPA4協議有待實踐,從事資產管理的內地中介機構已經準備到港發展,內地已開始安排投資經理來港取經。
她強調,中港兩地的基金業界不單純是競爭對手,更有溝通和合作空間,本港基金業應把握機遇,協助及教育內地同業,並結盟開發大中華市場,證監會也會與內地監察機構合作,加強教育內地股民。
記者:高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