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前線員工的生存條件,取決於其承盤能力,要承盤能力高,取決於客源多少,客人多,承盤能力自然強,因此客人可說是前線員工的生命線。對於地產代理行而言,最怕員工蟬過別枝後接觸其舊客,所以代理行與員工簽訂僱傭合約時,大都列明倘員工離職後,半年內不可轉投同區其他公司,否則會控告他們違反合約。不少前線員工因怕得罪公司,故離職後半年內,大都不敢在其他公司於同區開設的分行工作,免惹官司。
代理行這樣做的理據是,員工接觸到的資料及客人,是公司資產,故員工離職後,不可接觸該等無形資產,並無不妥。不過,那些所謂資料及客人,真是公司資產嗎?事實上,那些資料可能只是一些樓盤資料,至於客人,可能是自動放盤的業主資料。前者多是公開,很難說是公司獨有,至於客人,很少會獨家放盤給一家代理行,故亦不是公司的私有財產,因此同事離職,在同區工作,很難說成盜用公司資料。
理解有關行業運作的人士都明白,代理行這樣做,目的是要打壓「變節」的同事,迫使他們不能在同區工作,那麼他們就不敢輕言轉工。
對員工而言,眼見公司強硬,就算轉工,也不敢貿然留在同區工作。對前線員工而言,這樣等於失業6個月,因為轉區工作,要從新熟習環境及吸納客源,最少也要幾個月,轉區工作「食白果」機會很高。
雖難勝訴仍拒刪除
據了解,部份代理行為起鎮懾作用,對離職後仍在同區工作的舊屬,多會以違反合約精神為由,毫不留情地向該等同事興訟,基於公司來勢洶洶,大多數舊員工都不敢跟公司正面衝突,故只要接到律師信,大多會離職他去。
部份員工,轉工後雖然仍不懼強權留在同區工作,但簽單時則要求買家到其他區簽約,以圖避過被舊公司指控在同區工作。當然這樣做可能給員工一點兒安全感,但就算他們沒這樣做,公司要成功告入他們,也有一定困難。對法庭而言,未必會接納控方公司在合約中所訂立的該類條款。事實上,早前亦有案例判員工在該類案件中勝訴,雖然如此,但某些公司仍不願刪去僱傭合約中該項條文,因此只要該條文繼續存在,對員工始終帶來不必要壓力,地產代理監管局應正視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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