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公佈創業板改革最終方案,去年諮詢時所提建議逾九成獲採納。新的創業板上市門檻,與3月中國證監會發佈的深圳創業板諮詢門檻比較,僅市值一項相對要求較高,其他如持續經營紀錄、主營業務和盈利狀況要求等,均較寬鬆。若內地監管機構不設類似先A後H等審批政策傾斜,港交所新創板方案對內地公司應有一定吸引力。 記者:龍婉嫻
港交所的創板新方案,只修訂了轉板要求,由原先建議的已上市且無重大違規紀錄須達到兩年,縮短為一年。
上市一年無違規可轉板
根據方案,港交所不再要求新創板上市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入門門檻亦量化為兩年業務紀錄,加兩年業務營運現金流2000萬元,市值最少1億元,公眾持股量為25%或最少3000萬元,股東最少100人,最高持股量的首3名不得佔公眾持股一半以上。
至於深圳創業板上市公司,不但要求有主營業務,並要持續經營3年以上,上市前有盈利,但最低市值要求僅需3000萬元人民幣。
港交所指出,創板將重新定位,新角色為第二板及躍升至主板的踏腳石。日後審批創板新上市申請的權力,將由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轉授予上市科,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只保留監察、處理上訴及制訂政策的責任。為令日後創板上市公司能更順暢地轉板,新創板上市規則中多項要求,包括公眾持股百分比、管理層和主要股東禁售期及分拆上市,均緊貼主板上市規則。
港交所稱,據06年底資料,約有72家創板上市公司未能即時符合新的公眾持股量規定,因此將給予3年寬限期;至於其他新修訂規則,會由7月1日起全面實施。此外,5月2日前提交的創板上市申請,將按舊規則辦理;5月2日後的申請及更新申請,則按新規則辦理。
毋須保薦人 收費減半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日後轉板程序將會簡化,轉板毋須經股東批准,亦毋須聘請保薦人,申請由上市科處理,並由主板上市委員作最後審批後,毋須再刊發招股書,改由電子公告取代(當中須聲明有足夠1年的營運資金);主板首次上市費亦減半收取,此舉將大大節省轉板時間與費用。
此外,獲准轉板的公司,將獲豁免遵守轉板日起計——半年禁發新股、1年內禁止根本改變主營業務,以及控股股東相關的禁售規定。
港交所與深交所創業板上市門檻比拼
《港交所創業板》
財務要求:兩年持續經營紀錄,及兩年合共業務營運現金流2000萬元
主營業務:不需要
管理層及控股股東要求:管理層最近兩年內須維持不變,控股股東最近1年不變
市值:最少1億元
公眾持股量:3000萬元或已發行股本25%
股東分布:最少100名,當中持股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佔公眾持股不得逾50%
禁售期:管理層及主要股東禁售半年,其後半年不得轉讓控股權
售股機制:可自由選擇全數配售,或部份公開招股
審批機構:港交所上市科
保薦人及合規顧問:市後須最少維持聘用合規顧問兩年上
《深交所創業板》
財務要求:3年持續經營紀錄,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累計純利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或最近1年盈利不少於500萬元;營業額須連續兩年增長三成以上,最後1年須逾5000萬元;上市前淨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
主營業務:需要,且最近兩年不能出現重大變更
管理層及控股股東要求:管理層及控股股東,最近兩年均須維持不變
市值:最少3000萬元
公眾持股量:不詳
股東分布:不詳
禁售期:不詳
售股機制:不詳
審批機構:中證監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保薦人及合規顧問:上市後須維持3年保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