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男性,抑或女性? - 高慧然

歧視男性,抑或女性? - 高慧然

有一些法律很奇怪,比如說「與十六歲以下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不論少女是否自願,當事人都觸犯了法律。即使那個當事人同樣未成年。因為這條法律是為保護女性而設立的。
這條奇怪的法律衍生出來的其中一個不平等現象是,當兩位十六歲以下的少男少女懵懂初戀,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男童有機會被判囚五年,而女童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未成年而性交,生理、心理俱未成熟,為長遠的身體健康帶來隱憂,對心理健康亦造成負面影響,既然如此,法律為甚麼只保護少女而把少男摒棄在保護網之外呢?稍有一點點生理學常識的人都知道,女性的生理發育期比男性提前大約兩年,也就是說,同一年齡的少男少女,女性在生理上及心理上均比男性早熟,一對十四、五歲的少男少女拍拖,很可能,主動權其實掌握在少女手中,她向他示愛,她向他求歡。一旦東窗事發,她不必與他共同承擔責任。
這條疑似絕對女性保護主義的法律,換一個角度看,卻又賦予未成年少男優裕於少女的特權:性交權。
十六歲以下的少女,不論她願意與否,都無權與任何異性發生性關係。而十六歲以下的少男,卻可以隨心所欲與十六歲以上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因為法律神使鬼差般給了他一個性交權。
在保護少女的時候,法律忽略了對少男的保護;在約束少女的同時,法律卻又給了少男某種特權。這樣一條法律,究竟是歧視男性還是歧視女性,想得頭都痛了!有讀者能提供答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