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英皇娛樂兩周前入稟控告旗下女藝人梁洛施(Isabella)毀約,禁止她在滿約前與其他公司合作。傳聞獲富商李澤楷撐腰的梁洛施反擊,前日入稟高等法院反告英皇,力數英皇多宗罪,在入稟狀詳列苛刻的合約條文,指英皇用18年長約綁死她,即使獲准提前解約,7年內也不得向其他人提供服務,英皇抽佣比例亦驚人。由於合約內容不合理,梁洛施聲明合約不能執行。梁洛施昨就官司首度開腔,表示今次行動是「逼不得已」。記者:黃幗慧、陳詠詩
憑《伊莎貝拉》奪得影后的梁洛施,原名Leong,LuisaIsabella和梁洛瑤。她昨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與英皇發展到如此局面完全係逼不得已,我好珍惜我嘅演藝事業,我希望繼續得到大家嘅鼓勵同埋支持。」英皇藝人管理部總監霍汶希表示不會就合約內容回應。
1988年6月23日出生的梁洛施,在01年6月11日加入英皇娛樂(香港)有限公司,當時她只有12歲。由01至06年間,她與英皇先後簽署4份唱片、經理人和補充合約,以及1份演藝人承諾書。
認為合約是無良交易
梁洛施在入稟狀詳列合約內容(見附表),形容合約是不公平兼不合理抑制從業(unreasonablerestraintoftrade),而她當年是在不當的影響下簽署合約,認為合約是無良交易(unconscionabledealings)。她又指,英皇強迫她履行合約以外而又極度不合理的工作,是違反了合約下的責任,故現聲明合約不能執行,要求英皇交出合約予她取消,及交出英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約。
梁洛施在01年與英皇先簽下10年合約,除了在港外,服務範圍可伸展到全球。在06年遭雪藏的她,主動與英皇加簽3年約,由於英皇有權將合約延長多5年,故合約期最多可為期18年。
提前解約仍被綁七年
但只要英皇覺得梁洛施的表現欠佳,英皇有權隨時終止合約。若梁洛施患病不能錄唱片,英皇亦有權終止合約,或直至她病癒後,將合約延長相關時間。相反,梁洛施卻無權提前終止合約,只可以要求英皇提早釋放她。假若成功獲准提前釋放,梁洛施仍會被綁7年,在7年內不得向全球任何公司提供服務,禁止她在演藝圈立足。如果她想重返演藝界,英皇有第一優先權繼續與她續約。而掌權的英皇,毋須梁洛施的同意,可將合約內賦予英皇的權利轉給第三者。
唱片合約訂明,梁洛施要為英皇進行不限數量的錄音工作,版權在英皇。英皇只會按唱片和影碟的銷量,從批發價中抽4.5%和2.7%作為給予梁洛施的版權費。在經理人合約下,梁洛施只可接英皇為她安排的工作,包括拍電影、電視或廣告,她毫無自主權,即使英皇不替她尋找工作,她也無可奈何。而英皇會從她的工作收入抽取40%至50%佣金,另再從唱片的版權抽佣。至於利用她的名字或肖像賺取的收入,英皇則另抽80%佣。即使梁洛施的收入未到手,她也需要將英皇應得的部份上繳給公司。
英皇不支付培訓費用
作為藝人要在公眾面前受到注目,必須要衣着包裝,出入要有專車接送。但一切衣食住行,全都需要由梁洛施自掏腰包,連培訓費用都要由自己負責。但梁洛施沒有底薪,英皇每月會墊支5,000元給她,但必須在3個月內清還,否則英皇有權終止合約,若合約已到期,英皇則延長合約期,直至還清欠款。
據悉,有人曾將梁洛施的幾份合約呈予菲律賓領事研究,而菲律賓領事在細閱這項條款後的回應,倘若受聘一方為菲律賓傭工,領事館是會將該名僱主列入黑名單。
英皇替梁洛施接工作,但如果梁洛施因而招致任何損失,英皇都毋須負責。但相反,若梁洛施因疏忽導致英皇有任何支出,她都要向英皇賠償。
被傳有李澤楷撐腰的梁洛施,昨由夏佳理方和吳正和律師事務所代表,並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大律師薛日華撰寫入稟狀。
案件編號:HCA681/08
梁洛施與英皇所簽的合約條款
唱片合約(01年6月11日):
1〉簽約10年,英皇可續約8年,若梁因病未能履行合約,合約會自動延期
2〉梁要無限量錄音,但英皇無責任出碟
3〉英皇對唱片質素及梁的表現有絕對管制權
4〉梁的收入只有唱片及影碟版權費各4.5%及2.7%
5〉英皇保管收入賬目
6〉梁解約前後均要英皇批准才可演唱唱片內歌曲
7〉唱片版權歸英皇,梁的收入受限制
8〉梁無權提前解約
9〉只有英皇有權終止合約
10〉解約後7年內梁不能重當歌手,之後英皇有優先權跟她續約
11〉英皇有權轉讓合約而毋須通知梁
12〉條款在合約期限過後仍然有效
經理人合約(2001年6月11日及2003年2月13日):
13〉簽約10年,英皇有權續約5年
14〉英皇是唯一經理人,梁全球性演藝事業受約束
15〉梁只可做英皇替她接的工作
16〉若英皇不提供工作,梁不得接工作
17〉若梁因工作受損失,英皇不用賠償,梁須自己支付工作開支,如訓練、膳食及服裝等
18〉01至04年在梁的所有收入抽佣50%,之後40%,若收入逾150萬元,再抽佣7%;並於版權費抽佣1%
19〉不得擅自離港
20〉梁須償還英皇每月墊支的5,000元
21〉若三個月內不清還墊支費,英皇可解約及繼續追討
22〉梁無權提前解約
23〉英皇有權終止合約
24〉解約後7年內不能簽其他經理人,之後英皇有優先權跟她續約
25〉英皇為梁代收收入,扣除公司應得佣金,才將餘額轉交梁
26〉英皇有權轉讓合約而毋須通知梁
27〉條款在合約期限過後仍然有效
演藝人承諾書(2003年2月15日):
28〉04至07年須由總收入額外支付10%佣金
29〉梁的肖像得益,如廣告等收入,抽佣80%
30〉03至07年再額外於版權費抽佣49%,07至16年則抽39%,令梁最終唱片及影碟收益只有2.135%及1.037%
31〉梁未正式收錢,便要付佣金
32〉梁要簽13年作曲填詞合約,唯一報酬是版權費
資料來源:入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