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裁判法院每日審理案件繁多,一名暫委女裁判官,就一宗傷人案判刑時,將參考案例的刑期,由兩個半月錯看成兩年半,令判刑時「太重手」,最終判犯人監禁15個月,該傷人犯昨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刑期大幅減至6個月,扣除還柙期,毋須繼續服刑。
原審女暫委裁判官徐綺薇,於96年取得大律師資格,曾審理金管局經理譚琮順地鐵非禮案,並裁定譚罪成,判囚6星期,但因她犯錯,高院判上訴得直,下令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根據《裁判官條例》,執業5年以上的律師或大律師,均有資格申請擔任裁判官,有法律界人士透露,徐綺薇是近一、兩年才加入司法機構,先後在九龍城、粉嶺等裁判法院工作。
控辯雙方有責任
該法律界人士說:「裁判官都係人,人都會犯錯」,指她所犯非大錯,屬手民之誤,不會影響仕途。又認為案中控、辯雙方也需負上部份責任,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主控官,應提供案例讓裁判官參考,當發現裁判官出錯時,應盡快通知裁判官更正;而被告是辯方律師的「客人」,辯方是責無旁貸,即使當日不知道正確的判刑指引,也可透過覆核判刑的機制,呈上案例,令裁判官能更改判刑,以免等候數個月時間上訴,否則即使上訴得直,「客人」已坐了數個月「寃枉監」。
本案上訴人為任職廚師的吳禮康,他於06年7月12日深夜,約男事主到尖沙嘴的酒吧飲酒,其間吳要求事主還款5,000元,惟事主說暫沒錢還,遂發生爭執,至翌晨,事主由朋友陪同離開酒吧時,遭被告突然從後箍頸,說「今晚要搞清楚呢件事,一係就同我見大佬」,稍後有五、六名大漢湧至,被告說:「你𠵱家當我和勝和流㗎?」並指示大漢遞上玻璃樽,然後扑向事主頭部,最終被捕。
傷人案被告獲釋
裁判官於去年6月15日裁定吳嚴重傷人及自稱黑社會罪成,判監15個月,吳不服申請上訴,高院法官阮雲道昨日頒佈判詞,駁回定罪的上訴,但認同辯方所指裁判官參考一宗傷人案例時,將該案的兩個半月判刑,誤當為兩年半,因而採納了12個月為判刑起點,令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故刑期改為六個月。
法官考慮到吳過往無案底,由被捕至成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已被監禁四個半月,等於獄中六個多月刑期,故毋須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HCMA7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