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辦補習社 分手反目成仇<br>涉恐嚇前男友女子罪脫

情侶辦補習社 分手反目成仇
涉恐嚇前男友女子罪脫

【本報訊】情侶合力經營補習社,分手後各自發展補習事業,惟同行如敵國,女子先入稟高等法院向前男友追討合夥得益,前男友則向多個政府部門投訴她經營無牌補習社,更指自己和父親遭前女友恐嚇,裁判官唐慕賢昨裁定她兩項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更點名斥責前男友沒有說出真相,罕有地拒絕予他證人費。
本案控方共傳召四名證人到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證,包括被告何倩描(28歲)的前男友尹志偉、事發時與尹同行的姓胡女子、尹父及一名補習社女職員。裁判官認為女職員是唯一一名誠實可靠證人,而四名證人中只有她可獲得證人費,裁判官更指負責調查的警員及律政司了解案件背景及詳情,不明白當局為何仍檢控被告。

拒付證人費不當

律師謝連忠昨指,裁判官拒絕批准證人費的做法不恰當,儘管本港法例沒有明文規定法庭必須向證人支付證人費,惟證人花時間出席聆訊,證人費屬補償性質,至於法庭是否相信證人的供詞,不應與發放證人費掛鈎。
被告昨自辯時指已視尹如陌路人,強調去年12月3日在土瓜灣發現尹與一名女子手拖手漫步,打算上前問個究竟,尹發現她即登上的士離開,她否認說過斬死尹氏父子的說話。
裁判官認為,尹沒有說出真相,即使被告真的向尹父說出過激說話,由於被告當時情緒激動,也不能視之為有恐嚇性質。
案件編號:KCCC57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