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基金管理費高昂,強積金管理局建議容許僱員每年至少一次把強積金僱員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轉至自選的受託人,但僱主供款部份依舊「冇得郁」,希望藉此迫使受託人減費。多名立法會議員形容新建議非真正的強積金自由行,對僱員不公平。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將舉行公聽會,邀請各界人士就新建議發表意見。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昨討論加強僱員對強積金投資的管控,根據政府原先構思,若議員同意新建議,政府將於下個立法會會期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便立法工作完成後一年內正式推行,但由於大部份議員對建議有保留,故推行時間將增添變數。
現時法例規定由僱主挑選強積金受託人,僱員只可選擇指定信託人提供的投資組合。積金局建議,日後容許僱員每年不少一次把僱員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從僱主選定的計劃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計劃,受託人會為僱員登記開立個人賬戶。
積金局:助控制收費
積金局執行董事馬誠信估計推行新建議後,約有六成強積金權益可在受託人之間調動,有助令強積金管理費控制在合理水平。
但工聯會王國興批評,建議不容許僱員將僱主供款部份同時轉移到新受託人是於理不合,「咁樣唔係真正的強積金自由行,只係半自由行。」公民黨譚香文表示,無論僱員還是僱主供款部份都屬於員工資產,僱員有權自行揀選受託人。
馬誠信解釋,若容許僱員自由轉移僱主供款部份,除非僱主有準確的系統記錄僱員所作轉移,否則僱主便不能追查到員工供款總額及投資回報,日後計算員工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將十分困難。
此外,有議員擔心員工日後若經常轉換受託人,會因行政費昂貴而得不償失。但馬誠信表示,每次轉換基金的成本最多只是員工累算權益的0.1至0.9%,部份更不收費用,僱員承擔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