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佢捱咗30年 發咗達就要離婚」<br>港商遭髮妻入稟告重婚

「同佢捱咗30年 發咗達就要離婚」
港商遭髮妻入稟告重婚

【本報訊】「我同佢捱咗近30年,𠵱家發咗達就包二奶要同我離婚,我一定要告佢,攞番我應得嘅嘢!」港婦吳新菊因坐擁億元資產的丈夫在海南島以假內地身份證與二奶結婚生仔,一怒之下在內地入稟法院控告丈夫重婚,案件將於下周一在三亞市天涯法庭開庭審訊;若男事主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監禁兩年。

據51歲的吳新菊表示,她與49歲丈夫黃輝躍同是福建泉州市人,兩家是世交;1979年兩人在泉州市結婚,同年黃申請到香港定居。黃到香港後,由吳父親打本給黃返回泉州經商做手袋生意,夫妻在泉州很快打響名堂,賺到第一桶金,兩人亦先後誕下兩女一子。1985年,吳婦亦申請到港定居,一家團圓。

二奶名字與港妻相同

1992年,當年33歲的黃將手袋廠搬到深圳西鄉九圍擴大生產,有一次黃在工廠附近一間餐廳用膳時,結識一名當時23歲來自海南省三亞市的女子余新菊,由於她的名字與妻子相同,加上余女年輕貌美,兩人很快搭上及同居。兩年後、1994年,黃持偽造內地身份證到海南三亞市民政局與余新菊辦理結婚手續,黃持偽造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日與二奶一模一樣,莫非真是但願同年同月生。隨後黃又為余女在三亞市置了物業,翌年余女在深圳誕下一子。
「我同佢青梅竹馬,又係世交,佢包二奶我都冇所謂,估唔到佢要同我離婚。」吳新菊說:「四年前佢同我攤牌,又自己搬走話要分居,兩年前佢返嚟話離婚。」吳新菊指出,黃的事業是夫妻一起創立,現時除了擁有兩間員工逾千人的手袋廠外,還有一間塑膠廠及多間公司,財產保守估值逾億元。
吳婦說:「去年開始佢將財產轉名及轉移,佢話只要我同意離婚,就畀香港三個單位同100萬現金我……乜嘢叫畀?呢啲都係我應得嘅!」

假身份證與二奶結婚

為了反擊丈夫無情提出離婚,吳新菊開始蒐集丈夫包二奶及重婚證據,當中包括丈夫使用的偽造身份證、二奶產子證明等。黃得悉妻子要起訴他後,他對妻子吼叫:「用錢可以解決嘅問題,點解唔用錢去解決?」
去年中旬,吳婦入稟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丈夫重婚,案件排期至本月14日在天涯法庭審訊。記者昨日到西鄉黃的手袋廠要求見面時,黃及余新菊均拒訪。

港商被元配控重婚示意圖

《1979年》
吳新菊與丈夫黃輝躍在福建泉州鄉間登記結婚,並大排筵席

《1992年》
黃於深圳西鄉開廠期間,在餐廳結識與妻子同名的海南籍女侍應,其後共賦同居

《1994年》
黃用偽造內地身份證,與同居女友返回海南三亞辦理結婚手續

《2007年》
元配手持結婚證書到海南三亞市法院控告丈夫重婚罪,案件於本月14日開審。

話你知:重婚可判囚兩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均觸犯重婚罪,罪成可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以及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或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鄰居街坊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事實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