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英皇娛樂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旗下女藝人梁洛施(Isabella)毀約。據入稟狀指,梁在上月底透過律師聲稱,與英皇簽過的5份合約「已不可再執行」,表明不會再履行合約內容。英皇除要求梁洛施賠償外,亦禁制她與娛樂界其他公司合作,即在約滿前,除非得到英皇安排,否則不讓她在娛樂圈接任何工作。 記者:黃幗慧
原名Leong,LuisaIsabella及梁洛瑤的梁洛施,在01年加入英皇娛樂。原告英皇娛樂在入稟狀指,梁洛施在01年6月11日,與英皇簽署唱片及經理人兩份合約。而她在04年正式出道前,即03年2月15日,她再加簽補充經理人合約及一份演藝人承諾書。到06年11月21日,再簽一份補充合約。英皇稱,部份合約雖然由其監護人簽署,但梁洛施在06年8月中,已親自確定合約內容。
表明不再履行合約
有指梁洛施在01年時因只有12歲,故由母親代為與英皇簽約,合約為期15年。但梁洛施在06年因反叛被公司雪藏,她當時為了解凍,與英皇加簽5年約,即合約期要到2021年才終結。
入稟狀續指,梁洛施毀約,拒絕履行合約要求,在今年3月27日,她更透過律師表示上述的5份合約「已不可再執行」(nolongerenforceable),表明不會再進一步履行合約,令英皇蒙受損失。
有雜誌曾報道稱,超級鑽石王老五李澤楷會為梁洛施贖身,另覓公司與她簽約。而英皇在入稟狀中,除要求她賠償毀約所導致的損失外,亦禁制她在合約仍有效期間,與娛樂界其他人或者公司合作,包括以電影、電視、電台廣播、網站、現場表演、錄影及錄音、廣告等形式提供服務。英皇同時要求法庭頒令,要梁洛施履行合約內容。
入稟狀報住碧瑤灣
有報道指有李澤楷撐腰的梁洛施,早前搬入貝沙灣豪華獨立屋,但她在入稟狀內報稱的地址則為與貝沙灣同區的碧瑤灣。記者昨曾到碧瑤灣,欲透過大廈大門外的對講機與單位內的人聯絡,但屋內沒有人,只將線路轉駁到一部手提電話的電話錄音,讓致電者留下電話號碼。
之前有消息指英皇會聘請資深大律師清洪與梁洛施對簿公堂,但英皇日前入稟高院,則是由簡家驄律師行代表,入稟狀則由資深大律師陳志海撰寫。
金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黃柏高稱,不同公司與藝人簽署的合約內容各異,但一般而言,唱片合約會列明該歌手何時及要出幾多隻唱片、和演唱會等細節。至於經理人合約通常會說明藝人的工作量,公司如何抽佣,接拍電影、電視劇或廣告的安排。至於演藝人承諾書,黃的公司則較少接觸,他相信承諾書內容,要視乎公司與藝人的合作範圍而定。
案件編號:HCA561/08
專家之言:解約視乎有否不平等議價
藝人與經理人公司出現合約糾紛在外國屢見不鮮,當中不乏藝人成功與公司解約的例子。有熟悉演藝界運作的律師指,只要藝人證明到合約內容有不平等議價情況,例如不合理的抽佣比例等苛刻內容,不論藝人簽約時是否成年,或是否由監護代簽合約,該藝人都有可能與公司解約,表明合約無效。
條款越苛機會越大
曾在電視台工作的律師張文瀚稱,合約內容是否平等,視乎雙方的議價能力。他舉例說,假如一般公司抽佣比例為10%至20%,但有公司卻收取藝人的收入一半為佣金,或者合約列明藝人在滿約後10年都不能從事演藝界等,對於一些完全沒有知名度、零議價能力的新人而言,他們可能是「焗住要簽」,因為他們難以尋得其他公司,故這些合約對初出茅廬的人來說,便存在不平等議價情況,有機會成功解約。但對於有知名度的藝人來說,他們的議價能力相對較高,他們遇到這些合約,也不一定會簽署。
本報記者
梁洛施與英皇所簽合約
時間:11/06/2001
所簽合約:唱片合約及經理人合約
時間:15/02/2003
所簽合約:補充經理人合約及演藝人承諾書
時間:21/11/2006
所簽合約:補充合約
資料來源:入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