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有娛樂公司與藝人簽訂的合約中,列明藝人解約後在特定時間內不能亮相及簽約其他娛樂機構等限制,金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黃柏高謂此情況因人而異,不能一概而論,不同公司有不同做法。他表示,有些公司會在合約列明藝人不能結婚和產子,但對新人列明特定條款的情況較少。
黃柏高認為,娛樂公司和藝人解約,需視乎個別情況處理,他個人偏向雙方在和平氣氛下解決,假如公司和藝人合作下去都沒有大進展,他不介意和藝人解約。
金牌娛樂與新人簽約,一般年期比具名氣的藝人長,黃柏高說,由於新人受訓需時,合約年期大多約八至十年,具名氣的藝人合約年期較短,只簽三至五年。
另外合約會分「生約」或「死約」,若生約期間雙方感到滿意,便會斟洽繼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