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條例打擊侵權

修改公司條例打擊侵權

【本報訊】政府為了打擊「影子公司」利用疑似公司名稱,進行侵權行為,建議修改公司條例,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權力,將法庭敗訴的影子公司,更改其公司名稱為註冊編號。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梁志仁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現行法例雖然對這類侵權的影子公司訂下罰則,包括罰款10萬元和監禁6個月,然而在執行上出現困難。例如若有關公司董事是內地人,註冊地址在內地,有時甚至是假地址,便很難聯絡上公司和相關董事,雖然原告代表律師亦可以向法庭申請授權更改被告公司的名稱,但未必每次獲批,結果雖然勝訴,但仍未能將涉案影子公司剔除於公司註冊處名單中。
他指出,註冊處近年接獲有關投訴個案明顯增加,04年前不足100宗,06年達160宗,07年亦有127宗,當中38宗被法庭判定需要改名,但11宗無法執行。
政府是次重寫公司條例進行第二階段公眾諮詢,為期3個月。除了上述修訂建議外,亦建議將董事職責作為成文法則,要求董事在履行責任時,須考慮更廣泛因素,例如僱員利益及公司運作對社區及環境影響等。另建議完全禁止由法團出任公司董事,或規定每間公司最少須有一名個人出任董事,以提高公司運作的問責性和透明度,及改善有關董事責任的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