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獨留11歲兒子在無水無電公屋一周的泰籍婦人,早前承認虐兒罪,案件昨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吳蕙芳考慮被告身世坎坷,對照顧子女已大有進步,履行母親責任,家居打理整潔,煮飯給子女吃,又接送兒子返學及放學,遂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感化一年。
官囑被告積極人生
46歲泰籍姓梁女被告昨由長女的一名女友陪同到庭,律師求情稱,被告20歲時離開父母,隻身來港與丈夫結婚,惜23年婚姻最後分手收場。而被告患有甲狀腺病及關節痛,情緒亦有問題,經常失眠及有飲「滴露」自殺紀錄。被告與社工非常合作,其子女有正常飯餐,與她生活愉快。
裁判官吳蕙芳宣判時稱,「個個人都有問題,要適當處理孩子問題,先要處理好自己問題,你(被告)過往無人生目標,日後要積極啲,做好身為母親的責任。」並叮囑被告繼續努力。
案情指,去年8月初,被告的11歲兒子因經常流連青少年中心,被社工發現他乏人照顧,單獨住在缺水缺電的梨木樹公屋寓所達一周,沒有金錢和食物,案件轉交警方處理。男童在錄影會面表示,母親着家姊照顧他,但家姊不在家,找來15歲女友人給予20元買食物,他只以蠟燭或開窗照明,已有數天沒吃東西,亦沒水刷牙及洗澡。
案件編號:FLCC35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