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倡效外國 規管暗盤交易

上訴庭倡效外國 規管暗盤交易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就一宗暗盤市場交易糾紛作出裁決時指出,香港作為有大量新公司上市的主要金融中心,應仿效倫敦等外國主要市場,規管暗盤市場交易。
有關訴訟的原訴人是胡慶強,答辯人是加怡證券經紀有限公司。
00年已改名為中國移動(941)的中國電信,在97年來港上市時,胡氏於其掛牌前約三星期,獲加怡確認有買家分別以暗盤價每股19元及20元,向其購入共140萬股中國電信,但中國電信上市時股價持續下跌,最後加怡只能替其沽售其中42萬股。
胡氏於是入稟高院,向加怡追討差價損失約900萬元另加利息。
胡氏在原訟庭聆訊時敗訴,去年提出上訴。不過上訴庭昨日維持原判,指交易所只會承認及規管場內交易,不能以交易所規則套用暗盤交易,即若買家沒有接貨,證券行須承擔個人責任賠償予賣家。
證監會發言人昨日表示,注意到有關判詞內容,強調投資者應小心及留意暗盤交易的性質,並不等同場內,其定價、運作及透明度均有別於在交易所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