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案 定調民事性質

內幕交易案 定調民事性質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就官永義內幕交易案作出裁決,承認內幕交易審裁處的研訊屬刑事性質,其中有權判犯案人士繳交從交易獲利或避過損失金額最多3倍的罰款,其嚴苛程度便屬刑事罰則。但終審庭認為,只須頒令撤銷審裁處3倍罰款的權力,便可繼續保留其民事本質;這意味證監會日後調查的權力將不受影響。
高等法院上訴庭去年5月裁定,有份參與永義國際(1218)及永富建設(241,現稱中信21世紀)內幕交易的永義前主席官永義上訴得直,認為內幕交易審裁處的聆訊程序具刑事審訊性質,在人權法的保障下,官永義有權保持緘默,因面臨刑事檢控人士是有權拒絕被迫作供或認罪。港府以裁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上訴至終審法院。

撤審裁處3倍罰款權力

終審庭的判詞指出,同意上訴庭的裁決理據,其中內幕交易條例規定涉案人必須作供,是有違保持緘默權的原則;不過,判詞認為只要撤銷內幕交易審裁處有權作出最多3倍罰款的權力,便足以補救,令審裁處的聆訊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至於充公涉案所得利益,以及撤銷董事資格的罰則,則不屬刑事罰則,可繼續保留。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尊重終審庭的裁決,將會就如何跟進有關罰款事宜,諮詢律政司意見。證監發言人稱,歡迎法院判令保留內幕交易審裁處的民事性質,由於新成立以取代內幕交易審裁處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已取消罰款3倍的權力,故後者的工作將不受影響。
內幕交易審裁處於06年1月判官永義罰款4826.26萬元,並取消董事資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