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訴訟六年贏回32噸魚翅

港商訴訟六年贏回32噸魚翅

【本報訊】本港一間海產出入口公司在02年僱用一艘美國夏威夷的船隻出公海收購魚翅,被美國海岸巡邏隊指違反魚翅禁令,32噸魚翅因而被充公。該公司經過近六年的訟訴,本周一於三藩市上訴得直,獲發還當年用以換取被充公魚翅的62萬美元(折合港幣481萬元)。

公海收購美警扣查

案中的本港公司譯音為大隆行海產公司(TaiLoongHong),該公司在02年6月於夏威夷,僱用一艘名為TheKingDiamondII的船隻出公海,向20漁船購買船上的魚翅。不過兩個月後,美國海岸巡邏隊登船調查,指TheKingDiamondII違反美國在00年頒佈的禁止收取魚翅法例。
該船被拖往聖迭戈,船上32噸魚翅被充公。不過該公司預付等同該批魚翅價值的62萬美元,以便可先取走魚翅,獲政府接納。
根據有關法例,如漁船獵鯊時割去魚翅後,將魚身棄置落海,即屬犯法。05年聖迭戈法庭指TheKingDiamondII在過程中幫助外地漁船作業,因此也被視為漁船,裁定大隆行罪成。不過該公司後來聘請律師向三藩市上訴庭上訴,指該船沒有從事捕魚,也沒有幫助其他漁船,定義上並非漁船。

買翅不等同助獵鯊

三藩市上訴庭法官於本周一認同大隆行觀點,認同買魚翅不等同協助獵鯊漁船和售賣商,大隆行可取回該62萬美元。不過官方代表稱正審閱判決,及研究採取下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