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僱員工傷病假期間原本擁有「免炒金牌」,但原來《僱員補償條例》賦予勞工處處長批准僱主解僱工傷僱員的特殊權力。一名正在放取工傷病假的九巴車長,早前便因處長下達准許解僱令而慘被開除,27年長期服務金化為烏有。職工盟批評勞工處處長謝凌潔貞未能恰當運用法例授予的權利,有違《殘疾歧視條例》之嫌,將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及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拒發放車長27年服務金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昨聯同被解僱的九巴車長李惠民及多名九巴車長到勞工處總部抗議,要求該處處長撤回批准解僱的決定。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不能解僱工傷僱員,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同意,過去三年,勞工處收到32宗解僱工傷僱員的申請,五宗獲批准,包括李惠民的個案。
50多歲的李惠民去年初執勤時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導致脊骨神經受傷,其後被法院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被判罰款5,000元及停牌1年。意外發生後,李一直放工傷病假,靜心養傷,但今年1月16日他突然接獲九巴解僱通知,原來九巴已取得勞工處處長的解僱批准。被解僱後,他的精神大受困擾,目前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李惠民在九巴服務了27年,駕駛紀錄一直良好,公司卻因李一次意外把他解僱,並拒絕發放長期服務金。九巴解釋,公司一貫政策,被停牌的車長會被開除。勞工處發言人則稱,九巴僱主提出解僱的理據是所有車長必須持有駕駛執照,但李被停牌已不能擔任車長職務。該處評估各項因素,包括法庭裁決、巴士及其他道路乘客安全考慮後,同意九巴在工傷期間把他解僱,事件不涉殘疾歧視。
勞工處長解釋被斥荒謬
不過,李卓人批評勞工處解釋荒謬,因李惠民仍在病假期間,不需上班駕駛車輛,根本不會對乘客安全構成危險。他直斥勞工處處長不合理行使酌情權,有違《殘疾歧視條例》之嫌,因條例規定,僱主不能對殘疾僱員有較差對待,包括正在工傷休假的員工,他稍後會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勞工處行政失當,並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處長殘疾歧視,並考慮提出司法覆核。
專家之言:錯用酌情權可司法覆核
法律界人士指出,若勞工處處長運用酌情權不當,錯令僱員在工傷期間被解僱,員工可以提出司法覆核。職工盟認為,平機會有責任督促勞工處修改《僱員補償條例》,取消處長批准僱主解僱工傷員工的酌情權。
修例列明酌情權用法
平機會發言人拒絕評論《僱員補償條例》部份章節是否與《殘疾歧視條例》牴觸,只表示若僱主解僱工傷病假的僱員,有可能涉及殘疾歧視。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表示,《僱員補償條例》不能凌駕於《殘疾歧視條例》之上,若勞工處處長根據條例作出決定違反了《殘疾歧視條例》,僱員可以就有關個案提出司法覆核。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鄭家富認為,兩條條例並無矛盾,但若勞工處處長運用酌情權不當,則有機會構成殘疾歧視。他認為,政府應研究是否要修例,清楚列明處長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批准僱主解僱工傷員工。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