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風雲:必買必賣條款未必好 - 劉祥發

樓市風雲:必買必賣條款未必好 - 劉祥發

樓巿升溫,不少人急着入巿,但買家跟業主簽訂臨時買賣協議後,又恐怕業主撻定,故有部份買家,會要求簽訂協議時,加入「必買必賣」條款,以便鎖死業主不能悔約,但這樣的安排未必對買方有利。
現時的臨時買賣合約,一般都列明若業主最終決定取消合約,業主除退定外,還需再賠定一倍,這安排的目的,是希望保障雙方利益。不過在大升巿中,若業主故意決定撻定,買家損失的潛在利潤,可能會很大。現時巿場氣氛熱烈,升巿成為共識,買家抱着有買貴冇買錯的心態,部份希望加入「必買必賣」條款,以圖阻止業主變卦不賣,這安排可以理解。

訴訟需時得不償失

97年時,有一著名投資者,向某大業主買入一項商業物業,其後業主悔約,拒絕出售物業,該名投資者心有不甘,決定向業主興訟,雙方就有關交易進行逾年的法律訴訟,其間樓巿下滑,涉案物業巿值大跌,興訟的買家心知就算勝訴,也不會以原價買入該項「艇貨」物業,結果事件不了了之。
凡是物業買賣的訴訟,拖延時間長兼耗費甚巨,買家就算勝訴,也可能得不償失,故買家要保障本身利益,都是盡量以不打官司為上策。倘要減低風險,首先是簽署臨約時,買家可將定金增加至5%,然後盡快再跟業主簽訂初步買賣協議,再支付另外5%定金,藉此加大業主賠定的損失。

加定金免業主撻定

早前某一項交易中,買家因簽臨約時落定太少,故不足一星期,就被業主撻定,因此有經驗的地產代理,都會提醒買家,不可以只落幾千元定金;事關遇上升浪,賠一萬幾千元定金,對業主來說,完全不是負擔。
從另一方面看,買家殺定後,可立即在巿場上再買貨補充,最後的損失可能有限,如果執意打官司,情況就好像上述例子,就算贏了訴訟,但失了時機,對自己一點兒好處都沒有。對地產代理而言,一日官司未完,他們不會有佣金收,所以他們都不希望買家在臨約中,加入「必買必賣」條款,以免日後有打官司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