稚子留家中 無水電 餓一周<br>母認虐兒 哭着承諾不再犯

稚子留家中 無水電 餓一周
母認虐兒 哭着承諾不再犯

【本報訊】領綜援過活的泰籍婦人,與兩名子女居於缺水缺電的公屋內兩個月,其間為醫治腳患離家數天,囑18歲長女照顧11歲幼子,惟長女依賴一名15歲女友人給予小量金錢予弟弟,讓他獨留在家一星期,飽歷捱餓及沒法洗澡的苦況。該名母親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虐兒罪,押後至3月26日,待索取感化官報告判刑。 記者:蔡曉楓

裁判官吳蕙芳昨日質問男童母親,「點可以畀仔女喺冇水冇電嘅環境下生活」,被告哭着說只求一家人在一起,承諾不會再犯。

關節疼痛不能工作

首被告為46歲單親母親,次被告為其18歲女兒,兩人被控於去年8月5日至11日,疏忽照顧11歲男童。次被告昨日獲不提證供起訴,但要自簽800元,守行為1年。
辯方求情稱,首被告5年前遭丈夫拋棄,她患甲狀腺病,關節疼痛不能工作;次被告則做兼職裝修,一家靠每月5,000多元綜援金過活。

官質疑住唔住得人

辯方續稱,首被告因到友人家治腳痛,為節省車費,才寄住友人家數天,事主其間獲取金錢買食物,涉案單位分別於6月及7月被截水電,首被告以節儉為由,寧願每日到管理處取水,使用電筒及蠟燭照明,裁判官質疑這種環境「住唔住得人」,辯方回應他們生活不成問題,有水煮食冲凉。首被告離家後擔心事主安危,只准他到社區中心玩耍,她為未能妥善照顧子女感後悔。

11歲子沒刷牙洗澡

去年8月初,就讀小五的事主被發現經常在青少年中心流連,中心社工得悉被告母女沒有照顧他,讓他獨留在公屋寓所,社署派人調查,發現事主獨留家中一星期,沒有金錢和食物,單位內缺水缺電,只有殘餘的蠟燭。社署安排男童入住院舍,案件轉介警方處理。
事主於錄影會面中表示,母親着次被告照顧他,但次被告不在家,找來15歲女友人給他20元購買食物,他只以蠟燭或打開窗戶照明,且有數天沒有吃東西,又沒刷牙和洗澡。
案件編號:FLCC35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