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手法條例報告出籠<br>打擊不良經營七宗罪

營商手法條例報告出籠
打擊不良經營七宗罪

【本報訊】本港消費陷阱處處,消費者委員會建議制訂營商手法條例的報告昨出籠,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七宗罪,防止誤導、威脅、或餌誘消費者,即使已簽合約,若有不公平條文也將無效,執法機構更可向法院申令禁制不良商戶惡行。 記者:翁煜雄

消委會去年38,521宗投訴中,6,061宗涉不良營商手法,較99年多逾兩倍,消委會主席張炳良昨公佈《公平營商.買賣共贏》報告時稱,現有法例互不協調及有漏洞,消委會有時對難纏商戶也束手無策,故營商手法條例應涵蓋所有廉價或貴價貨品和服務。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說,根據消委會過去接獲投訴綜合七宗罪(表),制訂營商手法條例,首六宗針對商戶威逼利誘或誤導消費者選購產品服務等,最後一宗針對不公平合約,如商戶可擅自加費或更改條款等條文,便可能無法律效用。

年底前作廣泛諮詢

張炳良說,新例以行政措施和民事法律責任為主,執法機構會先作調解,不果便交新成立的消費者審裁處處理,需要時向不良商戶發出要求賠款等法令,更可能出禁令取締不良行為。他又不認同條例無刑事責任如無牙老虎,因若手法涉及極不道德或嚴重危害社會,如嚴重強迫性銷售,可訴諸刑事制裁。
張炳良又指出,電訊及廣播行業所涉投訴數字一直高企首、次位,該會建議透過擴大《電訊條例》,並將條文伸延至廣播行業,規管推銷員威脅、騷擾及欺騙消費者等。有關報告已提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並於年底前作廣泛諮詢。
中大市場學理學碩士課程主任冼日明稱,新例應包括不滿可退貨,及簽約後有冷靜期,其間可取消合約。他認為成立新機構可更有效率執法,消委會則不應參與執法,以保中立。
零售管理協會主席關百豪稱,支持保障消費者權益,但目前高通脹、租金及各營運成本高企情況下,協會反對各種過份立法規管,避免增加零售商不必要開支。

營商手法法例將打擊的七宗罪

不良營商手法:虛假或誤導的商品及服務說明
例子:以「勞氏單頓」影射名錶「江詩丹頓」,誤導顧客是世界名錶

不良營商手法:資訊的不足
例子:食肆送酒優惠券,但沒列明原來要先惠顧滿$5000

不良營商手法:誤導的廣告
例子:美容院廣告聲稱,「無須開刀或注射」可增高8吋

不良營商手法:威脅性或高壓手法
例子:邀消費者到會所聽講座,但期間「關門」或收起其身份證等,迫其簽約買昂貴會籍

不良營商手法:餌誘式銷售
例子:店外以減價電器招徠,但顧客購買時店員稱無貨,游說買貴貨

不良營商手法:接受付款時並未有能力或意圖提供貨品或服務
例子:低價吸引市民參加跳舞班等,但當預訂上課時間時,所有課程已全滿

不良營商手法:標準合約內的不公平的條款
例子:合約列明商戶可單方面調整月費等

資料來源:消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