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淫照無論淫與不淫,只要證明拍照的人,蓄意或疏忽流出照片,而對被拍的人帶來經濟損失及心靈創傷,都有可能負上民事責任,被追討索償。陳冠希昨日多番向受害女性道歉,法律界人士認為無助於減免其罪責。
有潛在的假定協議
律師涂謹申指出,根據普通法案例,私人照片的拍攝雙方,在沒有合約規定下,應有潛在的假定協議,照片只作雙方欣賞,不會流傳給第三者。一旦私照外洩,相中人因而蒙受損失,有權向負責保管照片的一方索償。原訴人須證明,對方是蓄意或疏忽,導致照片外洩。就淫照風暴而言,警方調查的結果,將有助了解陳冠希有否疏忽。
「法庭會睇被告疏忽嘅程度,係唔係去到要負上民事責任嘅地步,喺呢方面,好少案例可以參考。」律師謝偉俊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個人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如違反這些規定而對任何個人造成損害,當事人有權申索補償,包括對感情的傷害。
律師梁永鏗表示,根據法例條文,由於公眾可憑淫照直接或間接確定有關女藝人的個人身份,陳冠希作為照片的製作人,也等同是女藝人個人資料的使用者。
感情傷害賠償額少
至於賠償多寡,謝偉俊認為,除了鍾欣桐可能因失掉廣告合約而蒙受實質經濟損失外,其餘女藝人的所謂感情傷害,縱使獲得法庭認同,也不會是很大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