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索紀錄 逾期未回覆<br>西醫違私隱例罰千元

病人索紀錄 逾期未回覆
西醫違私隱例罰千元

【本報訊】病人要求查閱自己的醫療紀錄,醫生須在限期內回覆。一名八旬西醫,因沒有在40日內回覆病人的要求,被警方首次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票控,該西醫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罰款一千元。病人權益組織指案件可警惕私家醫生,有立法會議員則指條例不利個人執業醫生,稍後將要求檢討。 記者:戴國輝

辯方替80歲的被告姚肇康求情時指,被告已感內疚,希望特委裁判官吳重儀考慮被告年紀老邁,一時大意才犯案,予以輕判。
案情透露,被告在深水埗開設診所,56歲姓張女子光顧被告超過10年,她曾向被告索取自己於06年6月至去年4月的醫療報告,被告起初拒絕,她於去年6月26日要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介入,後於7月4日收到醫療報告,公署向被告發出警告信。
張女3日後再向被告要求查閱其93至07年的醫療紀錄,由於被告沒有在40日內作出回覆,張又通知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將案件轉交警方處理。
被告被捕警誡下稱,其診所助理已刪除過期紀錄,他以為案件已告一段落,才沒有理會女病人第二次的申請。

法例規定須40日內回覆

社區組織協會病人權益幹事彭鴻昌認為本案有重大意義,能警惕私家醫生不要再漠視個人權益。彭指他們每年處理近百宗類似病人求助個案,部份轉介私隱專員公署。
彭鴻昌續稱,一般醫生會保留最近7年的病人紀錄,部份醫生更不知現行法例規定醫生在接獲要求時須在40日之內回覆病人。
然而,本港醫學界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認為條例不利個人執業的醫生,部份醫生可能因身體不適、不在本港,甚至結束診所而不能在限期內回覆病人,他認為應給予醫生一個寬限期,他稍後會要求檢討條例。該例現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
案件編號:KCS29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