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前副專員林永康,涉於在職期間隱瞞出差住在澳洲寓所,違規申領出差住宿津貼,及後申請撥款赴澳參加會議時被專員拒絕,竟乘專員離職,署任專員時「自己話事」,即使會議取消,仍批錢給自己及兒子往澳洲外遊,涉六次違規事件,浪費公帑12萬元。林永康昨否認三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使人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
59歲被告林永康,被控於01年至03年間,以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專員,申領出差津貼;並於05年2至7月間,身為署理專員,不誠實聲稱申領來回機票及悉數宿舍膳食津貼,赴澳洲墨爾本出席澳洲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審核委員會的會議。
疑隱瞞住在墨爾本家
控方昨在開案時指,林永康於96年10月加入公署任職助理專員,三年後擢升為副專員,公署自99年開始,在部門內設立出差津貼機制,職員出差可獲與同薪點公務員一樣享有的標準津貼,當中包括來回機票、住宿及膳食,若職員在外地有家人或親友提供免費住宿,只可獲標準津貼的60%,被告與其妻於95至06年間在澳洲維多利亞省墨爾本共同擁有一個物業。林於98至01年間,三次赴墨爾本公幹前,預先領取標準津貼,回港後便退回40%津貼。
惟01至03年間,他三次赴墨爾本公幹,均向當時的公署專員劉嘉敏隱瞞住在墨爾本家,申領約30,873萬元標準津貼,事後並無退款;02年中,林獲澳洲維多利亞省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邀請,出任審核委員會成員,不時要到當地開會,他曾向當時的公署專員鄧爾邦申請出差津貼,遭鄧拒絕,至05年1月,鄧離職後,由林署任其位,他即「改變」政策,三次以公幹名義赴澳出席審核委員會會議,費用悉數由公署支付,涉款共89,326元,其間均住自己寓所。
其中05年2月到墨爾本的行程,林早知會議改期,會與稍後前往韓國首爾的會議撞期下,仍出公數帶兒子赴澳返家,他向民政事務局官員解話時,則指赴澳本意會見當地專員,後因對方未能抽空見面,只能通電話。
而林永康於05年8月被公署勒令停職,翌月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
案件編號:DCCC10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