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岳雷射槍案 警終於認人為錯誤

林建岳雷射槍案 警終於認人為錯誤

【本報訊】富豪林建岳超速案審結逾一個月,警方昨日承認是三大人為錯誤所致,與雷射槍準確性無關,但警方並無正面回應有關警員會否遭紀律處分,只強調已訓示前線人員遵守指引執法。律政司更首次披露,另一宗超速案因林建岳案影響,獲改以較輕控罪。

弄錯位置及距離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李定國昨表示,林建岳案中,負責操作雷射槍的警員弄錯了肇事時林建岳汽車位置,被辯方質疑根本不能準確偵測車速;又寫錯了「定距零速測試」距離,加上辯方發現警員並無按照某個警區的雷射槍訓練指引,在執法地點進行測試。
當局認為案件再糾纏下去,林建岳可能會無罪釋放,控辯雙方經商討後,同意讓林建岳承認較輕控罪。李強調,律政司修改控罪是基於證據質素,而非林建岳的身份。
警方新界南總區交通部高級警司林耀榮承認,林建岳案是人為錯誤所致,但強調這只是個別事件。至於涉案的警員有否遭紀律處分,在記者多次追問下,林說:「我哋警方每一樣嘢都會去睇同檢討。」
李定國稱,過去五個月有27宗覆檢個案,包括林建岳案,只有一宗因車牌號碼錯誤而不成立,其餘均罪名成立。

另案改較輕控罪

他又披露,林建岳案辯方質疑控方專家徵詢涉案執法警員所撰寫的報告可接納性,由於該專家在另一宗超速案中,也徵詢另一涉案警員撰寫控方專家報告,遭該案的辯方律師質疑,專家證人與有關警員合作,令兩者提供的證據受到污染。加上該案負責警員也沒有根據某警區的雷射槍訓練指引,在執法現場進行測試,所以在控辯雙方同意下,被告獲改控較輕控罪。
至於當日與林建岳在同一地點的9宗超速檢控個案,至今只有1人表示要求覆核。李定國指出,當局不會主動覆核該9宗案件,「因為有關事主已繳交罰款,即承認超速控罪,而且警方已主動聯絡,給予他們機會覆核」。
不過,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鄭家富批評,事件中仍有不少疑團,當局未交代清楚,尤其是如何確保前線人員遵照雷射槍指引執法,「而且當局事隔成個月先至交代,就算佢講嘅係真話,可信性都已經大打折扣」。

警方雷射槍測試程序

第一步
儀器自行測試:
使用前開啓雷射槍是否操作正常。

第二步
完整版面展示測試:
檢查顯示屏上數字是否殘缺不完整。

第三步
定距零速測試:
出發前在行動基地固定位置,測試雷射槍在沒有車輛情況下,測試顯示屏幕顯示是否正確無誤。

第四步
平排敲擊效應測試:
如車輛超速雷射槍會發出高頻聲音,正常車速會發出低頻聲音。

資料來源:警務處

特稿
新指引:執法前後須測試12次

商人林建岳超速駕駛改控以較輕超速罪,警方專責工作小組昨日完成檢討報告,公佈即日起推出新指引,要求使用偵察車速雷射槍的前線警務人員,執法前後必須按照新指引,進行四項共12次測試確保雷射槍操作正常。
警務處交通總部行政科高級警司朱明寶指出,新指引會把雷射槍製造商的使用指南英文版撮要成中文版,又制訂訓練指引,清楚列出執法前後測試程序。新指引又列明前線人員執法的角色和責任,嚴格規定雷射槍存放的位置,並必須配合三腳架使用。

顯示屏數據比實際略低

他表示,新指引規定前線人員執法前,必須先在各區行動基地,完成「儀器自行測試」、「完整版面展示測試」、「定距零速測試」和「平排敲擊效應測試」四項測試。前線人員抵達執法地點執法前後,分別要重新進行頭兩項測試。前線人員返回基地,又要重複四項測試。
警方昨按照新指引,向傳媒示範實地測試車速時,雷射槍顯示屏上車速數據略低於實際車速一、兩公里。警方解釋,偵察角度差異會影響量度車速的讀數,但誤差不大。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