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密影印報章雜誌屬刑事<br>訂明14日內不能印逾500張A4紙

頻密影印報章雜誌屬刑事
訂明14日內不能印逾500張A4紙

【本報訊】複製報章及書刊侵權行為列作刑事的新法例將於今年下半年實施,港府將向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指若定期或頻密地製作和分發侵權複製品作業務性質之用,而涉及數量超逾界線,例如影印報章或雜誌在14日內多過500張A4紙,便屬刑事。新例不適用於私人和非牟利教育機構的複製,不過,版權擁有人仍可循民事向侵權人索償。
港府提交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文件指出,去年立法會通過《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列明頻密地複製或分發書本、報章、雜誌、期刊四類印刷品供業務使用,可招致刑事制裁。偶爾地複製或分發複製品則不涉刑事。

適用於電郵或上載者

新例也適用於以電郵方式或上載於機構以私人網絡(例如內聯網)方式分發侵權的複製品。不過,新例仍需待「安全界線規例」的附屬法例通過後才實施。
港府已制訂有關附屬法例,4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例訂明複製數量超逾安全界線便違法。在報章及雜誌方面,14日內不能複製超過500張A4紙。在書籍及期刊方面,是以180日內複製書刊的零售價值計,總值不能超過6,000元,每次複製超過一本書或學術期刊頁數的15%,便「計算」一本書或期刊的零售價,若每次複製不超過15%,但累計超過該書的40%,也計算一本書或期刊的零售價。
新例規定違例者罰款每一個複製本5萬元,同時最高入獄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