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宣佈偵破藝人網上淫照源頭,落案起訴疑犯「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名,並澄清較早時警務處一哥和二哥的說法,管有淫褻及不雅物品,在朋友間公諸同好,並沒有犯法,但把物品傳給公眾,即屬犯罪。有人說警方的澄清,消除了網上「白色恐怖」的疑慮,網民大可如常地進行網上活動,在討論區「吹水」,但張貼不雅照片或短片,就要萬分小心,否則會墮入法網。
法律明顯追不上科技
警方的澄清真的令疑雲盡消嗎?甚麼人才算是「朋友」?怎樣才算向「公眾」發佈?警務處黃福全助理處長日前在電台接受我的訪問,進一步說明「朋友」和「公眾」的分別。他自問:我們之間是朋友嗎?他自答:當然不是。雖然我接受你的訪問,你也知道我是誰,但我們都不算是朋友。他再答:如果你把不雅照片用電郵傳給我,都算是向公眾發佈,是犯法的。
我再問:在一些交友網站,如facebook,你add我,我又add你,然後組成一個朋友群體,他們之間也互稱為friends,也有共同話題,算不算是朋友?黃福全斬釘截鐵的回應:當然不算。交友網站、討論區的人,互不認識,用常識都知道他們不是朋友,如果不雅照片在這些網站發佈,會觸犯法律。
我再問:用電郵互傳訊息,把照片通過電郵forward給別人又怎樣?他回答:電郵給朋友沒問題,但如果用組群的形式傳遞,裏面有認識和不認識的人,那就可能會犯法,認識的人是朋友,不認識的就算公眾,向公眾發佈不雅物品,當然觸犯法律。
聽完黃助理處長的解釋,你是疑慮盡消?還是擔憂更深?法律明顯追不上資訊科技的速度。警方執法的態度,向來都是有權使盡,今天,連甚麼才算「朋友」,都要用他們僵化的方法來界定,香港的警察,越來越有內地公安的風格。
朋友應如何界定?有親密的,也有只是點頭之交,有工作上的,也有從未見面只通電話只傳電郵的,也有在討論區交友網認識,有共同興趣,談得很投契,彼此非常了解對方的底蘊,但卻素未謀面,他們又算不算朋友?
用警方定義界定朋友
我們以組群形式發佈電郵,幾十以至數百上千人,組群當中,有彼此十分熟識,但也有只通過電郵的,當然也會有只知對方是誰,但從未聯絡過的,這種朋友圈子,每個群體每個專業都有,當我們要用電郵傳送一些「踩界」的東西,是否要把群組內一千幾百個電郵逐一審視,回顧我跟他怎樣結識,如何交往,有沒有見面,然後用警方的定義,決定他們是否我的朋友,或更穩妥一點,寫個電郵問問他,確定是你的朋友,再把不是朋友的名單剔出來,以免誤入法網。
內地掃黃,公安逮着嫖客妓女,審問他們是否叫得出同床男女的全名,知道名字職業背景等等的算是朋友,說不出的就算嫖妓。你們不是朋友,你被捕了!
吳志森
資深傳媒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