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免雙重徵稅利投行

中港免雙重徵稅利投行

【本報訊】中港兩地政府上月底簽訂《關於對所得稅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見表);羅兵咸永道稅務合夥人王銳強昨指出,雙方已釐清勞務常設機構定義,以及本港企業轉讓內地不動產(如物業)及非不動產控股公司股份所得收益的內地徵稅安排,預料經常往返中港兩地、協助內地企業來港上市的投資銀行家,以及建廠營運的本港廠商可直接受惠。

料最快月底生效

保守估計,目前內地有逾10萬家港資企業,以及逾20萬名本港居民長期在內地工作;王銳強認為,新安排實屬好開始,中港稅局能深入探討當中平衡點,既利於本港企業到內地發展,亦可鞏固本港作為外國企業進入內地發展的跳板。他估計國務院已確認第二議定書的實施,尚待本港稅局發出命令,料最快月底生效。
事實上,新安排釐清不少內地徵稅的灰色地帶;羅兵咸稅務合夥人傅振煌舉例指出,不少投資銀行家每月均往內地為安排企業來港上市舉行兩、三次會議,且屬即日來回,若根據以往慣用方法計算,即使一個月只有一天於內地工作,也有機會被算一個月,變相令他們代表的工作機構成為勞務常設機構,有責任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人員要負擔5%至45%個人所得稅。因此,新安排可為這些服務提供者避免雙重交稅。

中港避免雙重徵稅的第二議定書修訂內

新安排:港企業12個月內在內地提供勞務累計逾183天須在內地徵稅
舊安排:以6個月為概念,一個月的一天也可能計算為一整個月

新安排:香港企業在轉讓內地公司股份之前3年內,其財產多於50%屬內地不動產,內地可就轉讓股份收益徵稅
舊安排:以曾經多於50%財產由內地不動產組成須在內地徵稅,對於買地起廠的廠家易於墮入稅網

新安排:香港企業在轉讓內地公司股份前12個月內擁有該公司至少25%的股份,內地可就轉讓股份收益徵稅
舊安排:同以曾經擁有被轉讓的內地公司股份至少25%股權便須在內地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