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仁龍交代改控林建岳<br>指警員大意錯寫雷射槍與車距離

黃仁龍交代改控林建岳
指警員大意錯寫雷射槍與車距離

【本報訊】富豪林建岳超速駕駛案判決三個星期後,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首次公開交代修改林建岳控罪原委,指當日執法的警員大意,記錯林建岳的車輛位置及寫錯距離,致令呈堂證據薄弱,修改控罪與林建岳身份無關。但有立法會議員批評,律政司處理敏感案件應交由法庭判決,避免法治受質疑。
黃仁龍昨日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指出,林建岳超速案的執法警員當日記錯涉案車輛的位置,並將雷射槍與車輛距離由原本的60米寫成50米,致檢控證據變得薄弱,其後控辯雙方協議修訂控罪,律政司接納被告以一個較低車速承認控罪。刑事檢控專員經覆核後,認同程序正確。黃強調,雷射槍的準確性不容置疑,不影響日後的執法行動。

監督雷射槍操作被粗疏

不過,多位議員批評警方對警員操作雷射槍的監督粗疏,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更批評,律政司處理敏感案件應交由法庭判決,避免法治受到質疑。
不過,黃仁龍指出,現時的檢控政策會因應案件發展而覆議檢控,有時會終止檢控或修訂控罪,這是檢控官的責任,不應為怕受公眾猜測或批評而繼續檢控,然後將責任交給裁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