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上市公司小股東即使出現與大股東利益衝突而吃虧,由於本港沒有如美國的集體訴訟法(classaction)安排,很少會願意單打獨鬥承擔昂貴的法律費用,透過法律訴訟挑戰大股東;本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積極研究,如何提高散戶的法律權益,當中包括參考澳洲十分具創意的「第三者投資訴訟」方法。 記者:周燕芬
香港小股東因上市公司決策層或大股東的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常有發生,但透過法律訴訟追討損失個案幾近零,除了金錢原因,不少案件主角在事發後已逃離本港,亦增添小股東追索難度,最轟動者應是正在內地服刑的前上海首富周正毅。周正毅曾經出任大股東的上海地產及上海商貿,已分別除牌及股權易手,令其小股東手上投資損失慘重;若有第三者投資訴訟,股民投資便有多一重保障。
第三方多為私募基金
難並不代表不可行。證監會前主席、法律改革委員會旗下集體訴訟小組成員梁定邦接受訪問時稱,澳洲的「第三者投資訴訟」方法具創意,所謂「第三者投資訴訟」方法,是指由第三方代表小股東,向大股東提出訴訟,而這第三方一般是私募基金。
這些私募基金願意為小股東出頭進行法律訴訟,原因是若勝數將可從大股東繳付的賠償金額中,獲得最多達30%的金額(包括律師費開支),餘款將在法院監督下分配予小股東;若敗訴則由私募基金這第三方訴訟人支付。據澳洲案例,這類案件的勝數高達98%;而在美國類似的集體訴訟案件,小股東勝數率更是百分之百。
澳洲案例勝數達98%
澳洲這類訴訟案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合併,在估值和披露訊息上出現紛爭所致。梁定邦稱,小組花了8個月時間,就提高小股東的集體訴訟法律權益作研究,參考全球各國情況,向委員會提交建議,但暫時無有關時間表。
在美國則有私人集體訴訟制度保障小股東權益,意指有一組人在某段時間內買入某公司的股票,而該公司或其高級人員和董事被指觸犯一條或以上的聯邦或州的證券法例,該組人便可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進行集體訴訟。
目前,香港小股東若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可根據普通法,循民事訴訟向失當行為負責的人索償。另外,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投資者如因依賴有欺詐成份、罔顧後果或疏忽的失實陳述而蒙受損失,均可提出民事訴訟,向作出陳述者追討賠償。
他指出,目前本港主要透過證監會,代表小股東權益向大股東提出法律訴訟,例如早年的詹培忠案,但由於涉及公帑,證監會運用權力時始終較審慎。獨立股評人DavidWebb則建議本港效法美國,制訂集體訴訟法維護小股東權益。
小股東訴訟權益方式
香港
《訴訟權益方式》
‧按普通法循民事訴訟
‧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提出民事訴訟
美國
《訴訟權益方式》
‧集體訴訟制度
澳洲
《訴訟權益方式》
‧第三者投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