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5000萬按貸裁定非獻金<br>勞工大廈公司須還8000多萬

東亞5000萬按貸裁定非獻金
勞工大廈公司須還8000多萬

【本報訊】台灣國民黨97年決定重建在港產業旺角勞工大廈(現為漢普頓酒店),將大廈抵押予東亞銀行,借貸5,000萬,東亞銀行被指政治獻金,藉以在台灣開辦分行。高院暫委法官姬大維頒佈判詞,指儘管借貸雙方均知道東亞銀行打算在台發展,但無證據指勞工大廈依仗國民黨背景曾在借貸上施壓,東亞銀行在商討借貸條件上亦有律師從旁保障權益,相信為一般商業借貸,與國民黨無關,裁定勞工大廈股份有限公司須按貸款協議,連利息還款八千多萬。 記者:陳曉薇

據原告指,台灣國民黨透過窗口公司悅昇昌持有首被告勞工大廈股份有限公司73.2%股權,悅昇昌於97年將公司所持的勞工大廈作抵押,與東亞銀行簽訂借貸協議,借貸4,000萬元,至99年將借貸額增至5,000萬元,用作重建大廈,但悅昇昌於01年將股份轉予盈禧集團後,勞工大廈便開始斷供貸款,並將全幢大廈出租予次被告中邦有限公司。

借貸不涉國民黨施壓

法官昨在判詞指,東亞銀行行政總裁李國寶於商議借貸時,曾向下屬親筆寫明「想與他們(悅昇昌集團董事、國民黨親信馬繼群等)見面,考慮批出貸款」,東亞銀行在會面議程中亦列明要向悅昇昌代表要求協助在台開分行,儘管借貸雙方不時提及東亞銀行在台灣發展的議題,但雙方也同意,勞工大廈並無依仗國民黨背景施壓,東亞銀行在商討借貸過程中一直得到律師從旁保障權益,故裁定今次是尋常的商業貸款交易,國民黨因素對借貸協議不構成任何的影響。
辯方在審訊時投訴勞工大廈於97年舉行董事局會議前,沒有按照規定於開會前21天通知董事,並在會上不合理地批出遠超45萬元流動資產的借貸額;至99年,公司更虛構文件假意通過增加借貸額,要求法庭宣判兩次決議無效。

官:新業主投機取巧

法官裁定,不會因公司在技術上犯錯而宣告決議無效,證據亦指公司董事、前立法局議員彭震海簽名提取的1,030萬元,不涉挪用公款。
法官又指,追查案件發展得悉,代表勞工大廈的陳華增律師行獨資經營者陳華增,原來是盈禧的大股東,法庭相信訴訟背後,實為新業主挑戰舊業主的做法,法庭不會容許公司因股權變動而逃避還款責任,相信新業主在購入股權時,已清楚需要承擔債務,伺機誣指馬繼群等欺詐,僅為投機取巧,故判東亞銀行勝訴,勞工大廈應按合約規定還款。
東亞銀行發言人昨接受查詢時,對判決不予置評。
案件編號:HCMP76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