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與商人林建岳同時同地被控超速的駕駛人士,昨日向警方申請覆檢。雷射槍風波之下,已引發越來越多申訴。一名的士司機向本報投訴,三年多前被控超速,起初否認控罪,其後怯於訟費高昂而「被迫認罪」,獲裁判官「無條件釋放」。律政司不服要求覆核,的士司機最終只被罰款100元。該的士司機批評,律政司對貧者富者執法態度不一。
質疑即遭警告阻差辦公
與林建岳同時同地被檢控的還有九人,都已交了罰款,其中一人昨向警方申請覆核,要求推翻控罪及退回罰款與分數。警方堅持雷射槍沒有問題,但申請覆檢的超速案越來越多,上周初至昨日已增至108宗。
的士司機黃先生便經歷過一宗雷射槍奇案。2004年5月,他駛經觀塘偉業街,被警方截停,指被雷射槍偵測到超速16公里,按例罰款450元及扣三分。
黃先生莫名其妙,他肯定當時時速沒有超逾50公里:「我當日睇到天橋有差人用雷射槍,所以行得好慢。我仲發現旁邊有架Benz(平治)嘭嘭聲扒過我頭,結果到咗個roadblock(路障),架Benz真係被差人截停。點知,連我都截埋!」黃先生即場提出質疑,說同一雷射槍不可能同時捉到兩架快車,他要求警員向負責偵速的上方查證,對方拒絕,並警告他如不合作將會被控阻差辦公。
案件於2004年10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聆訊,黃先生起初否認控罪,後來裁判官提示他,如選擇抗辯,敗訴的話,有可能須支付數萬元訟費。黃先生向裁判官說,基於沒有時間和金錢繼續應訊,才不得已認罪,結果獲裁判官判以零罰款、零扣分。
律政司上訴仍獲官輕判
不過律政司不服,提出覆核。2005年2月,裁判官重新審理後,還是輕判黃先生100元罰款,毋須扣分。
黃先生批評律政司欺善怕惡,面對知名大狀就主動減輕控罪,對着小市民則窮追猛打。
法律界人士涂謹申指出,雖然超速駕駛是定額罰款,但如果被告選擇上庭抗辯,則裁判官有權判以多於或少於定額罰款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