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自揭雷射槍兩套指引<br>設熱線供被控者申訴

警自揭雷射槍兩套指引
設熱線供被控者申訴

【本報訊】富商林建岳超速駕駛案掀起的雷射槍風波持續一個星期後,警方終於交代箇中原委,指由於當日執法人員使用雷射槍製造商的應用指南,與警隊內部訓練指南有別,控方決定修改為較輕的控罪。但強調雷射槍準確性未受質疑,其他超速案檢控仍有效。警方稱,其他超速違例人士如需提出申訴,可與警方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聯絡。 記者:謝明明

警方昨晚聲明稱,偵測該宗超速事件的執勤人員,是依照製造商的應用指南操控雷射槍,有關人員每次行動之前或之後,都應將雷射槍進行「定距測試」,製造商應用指南要求與一固定物體距離60米進行測試。

稱超速檢控仍有效

至於審訊過程中提出的200米測試,實際是指在「平排敲擊效應測試」,這程序只限於製造商用於保養及維修時才會執行。
發言人指,審訊中曾提及警隊內部訓練指南與雷射槍製造商的應用指南有分別,結果控方認為,若堅持原有控罪並不適當,根據既定檢控政策而同意修改控罪。但發言人重申,雷射槍的準確性在事件中未受到任何質疑,其他超速案件的檢控案件仍有效,警方會繼續使用雷射槍偵測超速案件。任何接獲超速違例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士,如需提出申訴,可致電28606349與警方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聯絡。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若前線人員使用不同指引執法,以往同類個案的超速檢控也應作出修改。「如果根據警方咁講,以往用雷射槍嘅執法人員,可能都係用唔同指引去做。既然控方修改林建岳嘅控罪,咁控方亦應該修改以往同類超速案。」他又希望,林建岳將其超速案有關專家報告等資料轉交立法會參考,以便議員可全面討論及監察當局執法情況。

團體爭取集體覆檢

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表示,不接納警方的「答案」,誓言繼續爭取集體覆檢同類超速個案,該團體至今已接獲逾百張同類個案告票。
香港汽車會執行委員李耀培表示,今次林建岳案引致的雷射槍風波,明顯是涉及人為操作問題,他促請警方立刻停止使用雷射槍執法,直至完成有關檢討為止,並應主動撤銷當日同類個案,還市民一個公道。

雷射槍使用盲點

1)不宜在天橋等高位上使用,若在5米高天橋使用,雷射槍需找50米以外的汽車目標物,否則便不能偵測汽車行駛速度

2)若兩車並排行走相距不足20米,用雷射槍射向目標車身,但雷射光線或會反彈隔鄰汽車,誤中副車

學者:誤差雖小仍有盲點

【本報訊】一直協助警方測驗雷射槍的科技大學物理學系教授譚永炎指出,警方使用的雷射槍會因為投射目標車輛位置偏離,又或有其他車輛並排行駛,都有機會影響雷射槍的準確性,但堅持雷射槍操作並無問題。
譚永炎昨於記者會上指出,現時警方使用的雷射槍準確度相當高,量度汽車時速平均誤差2公里。他認為,雷射槍瞄準車牌測車速最準,若瞄中其他車頭位置例如防撞欄,誤差也不超過7公里。理論上若兩車相距不足20米並排行走,雷射槍又瞄中目標物車身,雷射光線有機會反射到隔鄰的汽車,誤中副車,但機率很小,「我做咗五千幾次測試,都未試過發生。」

不宜在天橋上使用

譚永炎表示,雷射槍不宜在高空地方例如天橋使用,「除非以1:10比例,例如5米高天橋,雷射槍應該搵50米距離嘅目標車輛,避免偵測唔到。」他又說,警方使用雷射槍前所進行的「平排敲擊測試」及「定距零速測試」,建議只需找50米至100米的距離目標物作測試。他強調,若依足指引使用雷射槍,不會出現超過7公里的誤差。但他拒絕評論林建岳超速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