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區自訂指引 教官各師各法<br>雷射槍執法混賬

警區自訂指引 教官各師各法
雷射槍執法混賬

【本報訊】警方在輿論追迫下自揭現行雷射槍執法有兩套指引後,警方消息人士昨進一步承認,各警區一直因應地理環境而調整雷射槍使用指引,雷射槍執法大混賬,有車主團體批評警方造成公眾混亂,要求統一全港使用雷射槍的指引。有立法會議員直指警方應尋求獨立專家,重新檢測各警區的雷射槍執法指引,確保雷射槍偵測結果具準確性。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將於本月28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雷射槍事件。記者:謝明明、蔡元貴

一名退休的交通部警務人員向本報表示,各警區目前依賴交通總部指引辦事,但雷射槍製造商將應用知識教授予警隊教官後,各警區教官便各師各法,各自根據自己的筆記向下屬教授,結果各區警員對雷射槍認知互有不同,「先至會發生林建岳事件。」

研究每個偵測繪圖備案

警方消息指,由於各警區的地理環境不同,各警區會根據雷射槍製造商的使用指南,再按照各區的地理環境而修改使用雷射槍的指引,「例如製造商建議喺60米進行測試,但(因)實際環境問題,有關警區可能喺50米作測試,而製造商亦都容許咁做,絕對唔會影響雷射槍的準確性。」
消息又指,負責教授雷射槍的警官需接受有關製造商的訓練及考試,而所有使用雷射槍的警務人員均需接受訓練及通過內部考試,並獲頒發證書,確保正確操作雷射槍。
警方目前正深入研究警隊內部的雷射槍指引與製造商的指南有何分別,據了解,警方考慮要求在每次使用雷射槍執法時,前線人員需提交雷射槍的位置及偵測目標車輛的距離等詳細圖則備案,「例如執法行動中成功偵測到40宗超速個案,咁咪做40份圖則,當然如果雷射槍同偵測距離固定唔變,咁咪只需複製圖則,而唔需要逐張去做,咁可以減少法律爭拗。」

須確保使用者遵守指引

香港汽車會執行委員李耀培批評,各警區有不同雷射槍指引,會引起公眾混亂及困擾,「每個警區用唔同指引,我哋唔知咁做會唔會影響偵測結果嘅準確性,仲有每個警員又係唔係遵守有關指引程序去做?」他促請警方統一各警區使用雷射槍的指引,並需確保前線人員遵守指引。
他更質疑今次林建岳案件涉及人為操作問題,與雷射槍準確性無關,「但警方𠵱家咁做只係想轉移視線,令大眾將注意力集中喺雷射槍性能,不斷話可靠,唔會影響有關執法,但其實背後原因係執法人員冇依指引去做。」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出,若警方根據各警區的地理環境制訂雷射槍執法指引,警方有必要尋求獨立專家重新檢測有關指引,確保雷射槍偵測結果的準確性,「雖然你話呢啲指引係根據製造商嘅使用指南去制訂,但我哋唔知道呢啲修改會唔會有好大誤差,影響偵測結果,如果有專家證實,咁就減低發生林建岳同類事件。」

雷射槍五大疑團

1〉警方承認轄下不同部門操作雷射槍指引有別,那麼警方何時使用哪套指引?為甚麼指引不能公開?是否黑箱作業?

2〉既然使用雷射槍偵速檢控超速駕駛,在法庭被成功推翻,警方為何在工作小組未有檢討結果前,仍然堅持使用雷射槍?

3〉警方始終拒絕主動撤回2007年4月5日在北大嶼山快速公路發出的定額告票,被不公平票控的駕駛人士應如何自保?是否需要先交罰款?

4〉假如警方在林建岳超速案中未有依照警隊內部指引使用雷射槍,為何林建岳不獲撤銷控罪,而是把超速64公里減為29公里,這是甚麼邏輯?

5〉專家及警方對雷射槍基本誤差距離答案不一,有時是+-4公里、有時+-10公里,到底有沒有標準答案?

警方閃縮回應林建岳案

日期:1月11日
警方態度:林建岳獲控方改以較輕控罪,超速但毋須停牌。警方強調控罪是經律政司建議,警方接納後作出修改

日期:1月12日
警方態度:律政司回應,控方代表律師在聆訊過程中發現警方的證據不夠力,徵詢警方意見及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後,惟有接受被告承認較輕的控罪;警方未作回應

日期:1月14日
警方態度:繼續拒絕評論修改控罪是否涉及有人操作雷射槍時失誤,只表示已成立工作小組,檢討相關程序及指引

日期:1月15日
警方態度:商台節目《左右大局》取得呈堂的英國專家報告,指出警方使用雷射槍有多處不依指引的地方

日期:1月17日
警方態度:科技大學專家譚永炎披露雷射槍不當操作下會存在較大誤差,警方承認不同交通單位的內部訓練指引,與雷射槍製造商提供的指引有別

日期:1月18日
警方態度:警方以指引為內部文件為由,拒絕公開,只肯說明被控駕駛人士可申請覆檢的程序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林建岳超速案暴露警方使用雷射槍有不少失誤。資料圖片

科大教授譚永炎前日表示,若依足指引用雷射槍,誤差不超過7公里。

拆局:反響激當局進退維谷

富商林建岳被雷射槍偵測超速一案,當局在審訊期間突修改超速控罪,由超速64公里大幅減至29公里,引起輿論嘩然。有法律界人士指,當局修改控罪,可能擔心一旦官司敗訴,雷射槍執法會再次被挑戰,引起訴訟潮。但萬料不到,此舉所引起的社會反響會如此激烈,令當局進退維谷。

以為修改控罪可「過骨」

這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林建岳代表律師在庭上的論據及專家報告,負責該案的警務人員口供前言不對後語,若控方堅持原有控罪,法官會以疑點歸於被告為由,判林建岳勝訴。但此舉會令外界質疑雷射槍執法的準確性,「雷射槍以往曾經暫停使用,如果再被質疑,咁可能唔能夠再用雷射槍執法。」
當局在權衡輕重下,便決定改控罪名較輕的控罪,而林建岳一方又接納,便可避免法律挑戰。「當局以為可以過骨,但估唔到輿論反響咁大,搞到𠵱家唔上唔落。」
警方消息人士聲稱,警方在林建岳事件發生一個星期後才公開交代原委,是因為要搜集及了解各警區使用雷射槍執法的資料及細節。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