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388)在修訂上市規則的綜合諮詢文件中,重提應否修訂授權上市公司每年配售最多20%股權的一般授權規定,指由於有投資者質疑部份公司濫用有關授權,其中建議收緊至每年最多配售10%以下股份。
文件又提出,逐步減少預先審閱各類公司通告、股東通函及其他公開文件的工作,港交所認為其監管的着眼點,應由目前廣泛地經其預先審閱文件,逐步過渡至盡量減少預先審閱,而輔以在通告刊發後監察及執法。
另外,港交所建議,若上市公司因配股、供股及行使可換股債券,導致持股逾5%股東的股權出現顯著變動,均須於翌日披露;並要求公司在授出股份期權時盡快作出公佈。若公司供股,額外認購股份的分配基準須在供股通告中披露。
文件又就強制規定股東大會上須以投票方式表決的範圍作出諮詢,至於召開股東大會的最短通知期,文件建議最少28日前通知。
文件又建議訂明「股價敏感資料」的定義。該諮詢將於4月7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