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快訊<br>強積金10月起須計房津

立會快訊
強積金10月起須計房津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通過《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僱主須將僱員領取的房屋津貼和其他房屋利益,計算在需要供款的「有關入息」內,以堵塞過去有僱主為降低強積金供款,而將僱員部份工資列作免供款的房津。條例下周五刊登憲報後生效,但有關房津的修訂,10月才生效。

延長追討期限

強積金推行七年以來,僱主為減少供款,蠱惑招盡出。在昨日立法會上,有議員指曾有月薪5,000元的保安員,薪金中2,000元被列為房津,即僱主只需按3,000元基本薪金月供150元強積金,節省100元。多名議員認為,一般只有中高層僱員才獲房津,他們月薪在20,000元以上,已達月供1,000元強積金上限,新修訂不會增加他們的供款。
另外,修訂條例也延長積金局檢控拖欠強積金供款僱主的期限,由過往必須在出現拖欠後六個月內提出,改為積金局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後六個月內或在該罪行發生後三年內,以較早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