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br>等候上訴《電訊條例》仍有效

法律觀點
等候上訴《電訊條例》仍有效

裁判官游德康突「改變初衷」,是按《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賦予的權力,條文訂明當裁判官對任何事項作出裁決後的14天內,控辯雙方可向裁判官申請覆核裁決,甚至裁判官自己也可主動重開該案,對裁決加以覆核。

可申請覆核暫緩令

至於裁判官裁定《電訊條例》違憲,但接納律政司一方申請,為免法例出現真空期,頒令將違憲裁決暫緩執行,控方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但只針對法律觀點,由上訴庭審理法例是否違憲。有法律界人士稱,若長毛等人不滿暫緩令,也可申請要裁判官進行覆核,甚至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昨日裁判官的裁決其實並無約束性,他解釋因為有上訴機制,要待律政司進行上訴,上訴庭日後作出的最終裁決才能作準,現階段《電訊條例》仍然生效,任何人在沒有牌照下廣播須承擔法律風險。

應修例避法律真空

他又指,電訊條例近年備受爭議,條例主要框架條文早於40多年前訂立,已經過時,一旦上訴庭最後維持昨日原判,屆時便可能出現一段法律真空期,所以他建議港府有需要重新審議有關法例及作適當修訂。即使上訴最後獲勝,港府及早修訂過時法例條文,亦有助縮短法律不明朗期及完善法例條文。
頒令暫緩執行違憲判決實有案例可尋,06年「長毛」梁國雄與古思堯,成功透過司法覆核,挑戰特首就執法機構進行秘密監察發出的行政命令,法院裁定行政命令及賦予特首可授權秘密監察的《電訊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事件最終鬧至終審法院,終院便頒暫緩執行令,暫緩執行違憲判決六個月,最終港府趕及修例。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