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無業青年訛稱在內地遭綁架,歹徒索取15萬元贖金,其母驚慌致電報警,警方調查發現青年致電母親時仍身處香港,遂控告他一項虛報有人犯罪罪名,案件昨在荃灣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承認控罪,惟主任裁判官馬漢璋指案中並非被告直接打電話報警,質疑該控罪是否適合,遂將案押後至本月30日處理,待商討控罪是否適合。
存入萬元經已花掉
28歲被告邱宏,報稱無業,控罪指被告於上月6日在香港作出虛假陳述,導致其母親溫瑞珍(譯音)致電報警指他在內地遭人綁架,誤導警務人員陳詠儀(譯音)。
控方案情透露,上月7日早上9時許,被告的母親致電報警,指被告於兩日前離開荃灣寓所時,表示往廣東省的鞋廠收取貨款,但被告於6日下午4時許致電給她,聲稱在內地遭不知名男子綁架,然後掛斷電話,相隔10分鐘後,被告再致電稱,對方要求15萬元贖金,着她將款項存入其銀行戶口,當晚母親以轉賬方式存入1萬元到被告戶口。
警方接報展開調查,從出入境紀錄發現被告致電給母親時仍身在香港。至上月10日,被告由內地返港後,得悉母親已報警,兩日後自行往荃灣警署投案。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為不開心,才虛構綁架事件,現已花掉該1萬元。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聽畢案情後,質疑目前的控罪是否適合,指並非被告直接打電話報警,控方案情所指是被告的行為引致母親致電報警,故只紀錄被告認罪,暫不裁定罪成。辯方律師回應表示同意法庭的觀點,又指會否考慮改控被告浪費警力罪名較為適合。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
裁判官續稱,究竟被告「叫阿媽報警,或叫阿媽唔好報警?」遂將案件押後三個星期,以待辯方律師與被告商討,提取進一步指示,是否維持現時認罪的答辯。最後並批准被告保釋外出,但提醒他不能違反保釋條件,其間與母親一起生活,不可談及案情,以免影響證供。
案件編號:TWCC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