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港的中藥材批發或零售店,以及中成藥製造商或批發商,必須由本月11日起領有過渡證明書或正式註冊牌照,才可營業,否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市民到藥材店買藥時,可留意店舖是否已在當眼處掛出有關牌照。
10多宗申請牌照被拒
衞生署署長林秉恩表示,截至去年底該署接獲約8000個中藥商申請,已發出約7000個牌照及過渡證明書。不獲批的申請,絕大部份是中藥商自動撤回,亦有10多宗是因為環境或配發中藥過程不符合標準,申請因而被拒。
在新例下任何中藥材批發或零售店、甚至超級市場,只要售賣含有中藥材的湯包,均需領牌;但售賣凉茶等已經煮熟的中藥材,則不需領取中藥商牌照。現時仍有約190份申請正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