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人謹此鄭重確認,本人將根據本案之證據,作出符合事實之裁決。」種金案一名男陪審員宣誓,但履行九天職責後,卻誇大腳傷,聲稱要在內地留院不能返港,未經法官批准而自行退席審訊。他昨在高等法院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韋毅志指斥其行為損害本港司法制度,法庭絕不能容忍,重判即時入獄三周,成為本港司法史上首名入獄的陪審員,判刑之重全球罕見。記者:梁瑞珮
41歲陪審員何錦偉,中五教育程度,在內地江門一間紡織廠當生產經理,月入35,000元,妻子則居於東莞。他昨聘請大狀求情,垂頭坐在犯人欄內,一臉懺悔。最終判囚三周,及留有刑事案底。
官斥講大話 延誤審訊
法官韋毅志(AlanRaymondWright)強調陪審團制度是本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嚴斥何蓄意拒絕說出真相誤導法庭,聲稱打籃球扭傷足踝,在內地留院,不能回港繼續當陪審員,但其實只是入院治療。按醫院紀錄,醫生從無提及何不良於行或不適宜返港出庭;事實上,何得悉案件在他缺席下仍然審訊後三日,曾短暫返港,事件絕非巧合。
法官續斥,何令法庭損失兩天的審訊時間,引致種金案審訊最終超時兩天,審了32天,因他缺席,陪審團僅餘下五人,加重餘下陪審員工作量,也令審訊出現危機,可能因其他陪審員發生事故或未能達成一致的裁決,令案件或須重審。法官認為何的行為損害司法制度,構成藐視法庭,法庭絕不能容忍,罪行相當嚴重,不能判以罰款或緩刑。
法官強調,陪審員是一項重要的公民責任,陪審員有機會向法庭陳述理由申請豁免,但若任由陪審員決定是否履行陪審員職責,制度便不能繼續。
種金案於上月5日開審,其中一名陪審員因事早已獲法官批准退席。何聲稱每日散庭後會返回內地公司工作或會合妻子,至審訊第五日已有請病假紀錄,並交出醫生紙。審訊如常進行,至同月19日早上,他致電法庭留下口訊,通知法庭書記因在內地工廠與同事打籃球扭傷腳需留院。據悉,及後法庭書記與何的秘書通電,發現版本與何所述有異,因而引起法官疑心,於是指示警方調查。
法官最終批准何放兩日病假,惟同月21日開庭前,何致電法庭書記,聲稱足踝傷患仍感痛楚,相信自己不能到庭。結果,法官考慮餘下陪審員、證人及被告各方利益後,決定撤銷何作為陪審員的職責,審訊繼續。
稱扭傷腳 曾往返深圳
據悉,警方查詢入境處,得知何於同月25日曾返港,主控官於翌日知會法庭,同日法官也收到何傳真的信件,聲稱不能返港。法官翌日致函何要求他於本月3日到庭。
當日,法官向何解釋可能面對的後果,着他找律師協助,遂把案件押後至昨日處理,但為防他再次出走,頒令要他每周往警署報到三次。
代表大律師關有禮求情指,何得悉案件在他缺席下如常審訊後,鹵莽地沒有向法庭澄清,尋求正式解除他的陪審員職責,錯誤地將工作放在首位,並非蓄意干擾審訊。律師解釋,何短暫返港只為提款支付醫藥費和生活費,及替患婦科病的妻子買藥。在過去兩周,何深感驚慌懊悔,並誠懇地向法庭致歉,希望輕判。
《陪審團條例》第32條訂明,陪審員於出庭後,未經法官准許而退席,可作為公然在法庭內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而處罰。
案件編號:HCCC190/06
陪審員欺騙法庭經過
25/09/07 何錦偉收到陪審員傳票,通知他遴選陪審員
05/11 宣誓成為陪審員,預期審訊30日〈圖一〉
09/11 因病向法庭申請病假,審訊押後
12-16/11 他繼續履行陪審員職責,審訊照常
17/11 他在內地工廠打籃球扭傷足踝〈圖二〉
19/11 通知法庭發生意外,聲稱醫生建議他不宜郁動
20/11 通知法庭仍不能回港,法官認為他傷勢不嚴重,只批19日及20日兩天病假
21/11 何沒到庭,法官解除他陪審員職責,另一陪審員獲准退席,故僅餘5人〈圖三〉
22/11 他透過秘書通知法庭,足踝傷患仍感痛楚
25/11 他曾返港,即日返回內地
26/11 他傳真信件給法庭,聲稱受傷不能回港
27/11 法庭致函要求他出庭
03/12 法官向他解釋將面對的後果,着他找律師代表
20/12 何承認未經法官准許而退席,構成藐視法庭,判監3星期〈圖四〉
資料來源:律師庭上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