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櫃員機提款1,000元,但戶口只被扣1元,你會怎麼做?」廣州一名男子就因為發現ATM出現這種故障,使用提款卡提款171次,共提取17.5萬元後潛逃,但一年後被捕,日前被廣州市中級法院以盜竊罪重判無期徒刑。事主不滿法院量刑過重,已向廣東省高級法院上訴。
據案情透露,被告許霆在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時,在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提款時,發現取出1,000元後,銀行卡賬戶只被扣了1元。他狂喜之下,連續提款54,000元。
當晚,許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反覆提款,之後各自攜款潛逃。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次,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提款1.8萬元。
攜款潛逃1年後被捕
銀行發現問題後報警,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全額退還贓款,其後被天河區法院認定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他自首並主動退贓,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而許霆則攜贓款潛逃往外省,到今年5月才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但17.5萬元款項因投資失敗等揮霍一空。
廣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就該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裁定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黨自首 只囚1年
許霆不滿判決,並認為與郭安山同為盜竊,為何一個只判一年,自己卻被判無期,因此提出上訴。其辯護律師則表示,ATM機出錯就是銀行的錯,這17.5萬元應視之為「遺忘物」,而許霆的離開行為,僅構成侵佔罪。
不過,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席鍾聞則認為,該案看似量刑過重,但仍在法定範圍。根據內地刑法,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3萬至10萬元以上),可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廣州《新快報》
「貪污幾百萬囚幾年」
「17.5(萬),無期!TANWU(貪污)幾百萬,幾年!NND(奶奶的)!」據「網易」昨就該宗判刑所作的調查,至昨晚有近4.3萬人投票,超過九成認為判刑太重。不少網民就事主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也有異議,也有自稱律師的網友指,事主行為只屬於「不當得利」,而且銀行也應負部份責任。
判刑太重 網民譴責
「當官的貪污那麼多,都沒有判甚麼罪,怎麼這樣不公平呀。」「法官腦子有水啊,這和盜金庫是天壤之別,這都分不出來!」網民的留言幾乎一面倒譴責判刑不公平。自稱律師的深圳網民稱:「我認為這根本就不是盜竊,屬於不當得利,他在取錢時,櫃員機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式,是銀行自己的失誤……(銀行)只能按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追回這筆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責任。」
另一名蘇州網民質疑:「銀行的出錯就可以全加到一個貪小便宜的人的身上嗎?」還有網民揶揄法官「應該判ATM機誘惑犯罪」。有不少網民表示,若自己遇到同樣情況,也會拿錢:「是人都會去取!」「不取,是儍子。」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