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在報章看到「虐畜」新聞。那些被告在花園、後院、斗室……不恰當地方,飼養大批動物。把家居當作「動物園」者,並非壞人,都是全心全意愛護,不忍牠們捱飢抵冷無處容身,才加以照顧。
但單位才四百呎,卻飼養了百幾隻動物,有貓、狗、龜、倉鼠、白兔、小鳥……自己也無地轉身,如何容得下那麼多生命?
裁判官以「虐畜」入罪,皆因動物籠子狹小,未能保持清潔及通風,亦無足夠的亁淨食水提供,飼養方法不正確,環境惡劣,部份更因此染病,令牠們遭到「苦難」。
──其實此等行徑不止「虐畜」,更因自私而「虐人」。
事主斗室養百畜,有他的自由,也滿足了愛心和私欲──但有沒有顧念鄰居街坊的感受?動物大小便、體味、毛屑污垢,已形成惡臭,一天也難熬,何況長期滋擾?還有吠叫嘈吵,病菌飛揚,十分討厭。你愛牠,當然樂於自虐,對局外人而言便是「苦難」,沒理由一起承擔。
易地而處,為人着想,此乃「公德」。為什麼裁判官沒就這點告誡?只着眼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