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舖須登記 才可進口食物<br>食安條例打擊水貨食品

小店舖須登記 才可進口食物
食安條例打擊水貨食品

【本報訊】政府將於下年度向立法會提交《食物安全條例草案》,規定所有進口商必須登記,才可進口食物在港出售,市民或小企業若沒有登記,不可再自行從外地帶食品回港售賣。政府在禁止進口、下令回收及禁止在市面出售前,會先自行化驗有關食物,證實含有害物質才採取上述行動,未來會增加抽驗食物。 記者:陳沛冰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各政黨大致上支持訂立有關草案。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委員黃家和表示,現時市面很多食品,如約兩成罐頭並不經總代理進口,相信條例會影響自行帶貨回港售賣的小企業或小店舖,但他們日後可登記成為進口商。他指政府必須加強執法,否則不能阻止違規進口。

營養標籤條例保障不足

另外,會議討論了政府擬於明年初提交立法會討論的營養標籤條例,議員郭家麒及李華明表示,以美國數以億人口計算,當地政府只豁免年售10萬件以下的食品不需標示,但港府卻豁免年售3萬件或以下的食品,對市民保障不足。
議員梁家傑認為,政府容許食品每100克/毫升,或每一食用分量標示營養素,令市民難以比較不同分量食物的營養含量,要求標籤要列明兩種單位。方剛表示,政府應將兩年寬限期,延長至三年。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卓永興承認,以年售3萬件作豁免界線,「沒有嚴格科學根據,只靠判斷」,對於業界要將豁免提高至年售5萬或10萬,則太寬鬆,他指一般食品每兩年更換一次包裝,保質期約兩年,相信寬限期足夠;若規定標籤要同時以兩個單位標明營養素,反會影響美、加及內地的進口。
政府消息指,日後貴而銷量少、少數民族食品如日本及印尼食品,因不符合標籤或不會進口,「連內地豆豉鯪魚罐頭及珠江橋牌豉油都已經有基本的營養標籤,相信對業界影響好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