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紀錄須備存一年

僱傭紀錄須備存一年

【記者盧文烈報道】將佣金計入工資的條例早前生效,規定以僱員過去12個月工資計算法定權益。為配合改動,下月13日起,僱主須備存員工的工資和僱傭紀錄,也由現時6個月延長至12個月。勞工處在今年首10個月,曾就僱主未有備存完整紀錄而發出296個警告,該處提醒僱主違例最高可罰款1萬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49A條規定,僱主必須備存員工工資和僱傭紀錄,包括身份證號碼、開始受僱日期、每段工資期所得的工資、可享有及已放取的假期、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等。現行法例規定,僱主須保存員工過去6個月僱傭期內的工資和僱傭資料,但由下月13日起,備存期限將延長至12個月,以配合佣金修例。

今年發出296警告

法例又規定,工資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6個月內繼續保存。僱主未有保存可被檢控,最高罰款1萬元。勞工處職員有權檢查上述紀錄,任何人不遵循,最高罰10萬元及監禁1年。勞工處發言人表示,今年首10個月勞工督察巡查超過12,000次工作場所,已發出296個警告,若再犯,處方會考慮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