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救護員證件 延誤22分鐘才准上樓<br>法團阻撓救人

查看救護員證件 延誤22分鐘才准上樓
法團阻撓救人

【本報訊】救護車拯救傷者性命刻不容緩。三名身穿制服救護員,昨晨接報按址抵達北角英皇道麗華樓接載一名跌傷老婦時,遭一名業主立案法團委員要求他們出示證件,警員到場後,救護員才獲准上樓救人,傷者被延遲22分鐘才送院,幸傷者無大礙。連同昨日一宗,今年已發生至少四宗疑涉及阻礙救護員救援事件。 記者:周志鴻 鄧偉明

消防處發言人表示,救護員執勤時,可獲豁免佩戴職員證。昨晨11時18分,英皇道867至881號麗華樓一單位,一名89歲姓蘇老婦落床時不慎跌倒撞傷頭部流血報警,編號A150救護車於11時22分抵達現場,三名救護員在大廈地下按鈴欲進入大廈時,遭人阻撓及要求救護員出示證件方可進入大廈,救護員恐救援工作受阻,遂通知上峯及報警。
現場消息稱,當時阻撓救護員進入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委員為該法團一名姓趙秘書,警員到場向趙警誡後,救護員得以登樓將頭部受傷老婦送院治療,但已延遲了22分鐘,幸傷者無性命危險。
大廈一名看更向記者表示,現場大廈有數個門口,當時救護員按錯門鈴,正確入口相隔約20米外,由於看更及法團姓趙秘書見救護員站在門外良久,上前向救護員查詢時,與救護員有言語誤會。事件中救護員稱不作追究,案件列誤會處理。
除昨日一宗外,由今年8月至昨日為止,黃大仙、慈雲山及大埔先後已發生三宗疑涉及阻礙救護員救援事件。三名私家車司機,分別疑與救護車爭路、碰撞及阻礙出入問題,阻撓救護員救援。

故意阻撓可判監6個月

消防處處長郭晶強上周出席一年一度的消防處救護服務推廣日時指出,該處關注近期的三宗涉救護車被故意阻撓救援事件,若證實有人蓄意阻撓,會考慮提出檢控。
根據消防條例第27條,任何人士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抗拒、阻撓或阻延消防及救護人員執行職務,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