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心臟及內科專科醫生紀寬樂駕車撞及一輛的士,遭的士司機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被裁定敗訴。紀不服判決,懷疑有人貪污,遂向廉政公署投訴,並於覆核聆訊中,指負責檢查的士的公證行正受廉署調查。紀因此被控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身份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資深大律師質疑,紀只是在庭上為自己辯護,指控無疑剝奪他的人權。 記者:楊家樂
現時在尖沙嘴私人執業的被告紀寬樂(35歲),於03年10月2日駕駛私家車前往青衣一間診所,途中從後撞到一輛的士。紀本來同意賠償3,000元了事,惟的士司機卻要求他負責修車期間租用另一輛的士的費用,遂報警處理。
其後,的士司機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紀索償逾1.3萬元,審裁官於05年11月23日判司機勝訴。紀不服判決,更懷疑審裁官、司機及負責檢驗的士損毀程度的公證行串謀貪污,遂向廉署舉報。廉署調查人員於06年4月兩度替紀落口供,又告誡他不得披露任何調查詳情。
紀於06年6月24日在覆核判決的聆訊中,指涉案公證行不老實,懷疑檢驗報告內容虛假,更指該公證行正遭廉署調查。當審裁官質疑紀並無證據時,紀聲稱可說出相關的調查檔案編號,當時也有人在場旁聽,廉署遂落案起訴紀。
替自己辯護合法合理
辯方資深大律師馮華健昨強調,本案根本不應被提上法庭。馮華健開宗明義指,紀當時是在宣誓下作供,無可避免要向審裁官說出所有真相,替自己辯護,既合法亦合理。
馮華健又引用人權法及《基本法》,指法庭上人人平等,任何人均有權接受公平及公開的審訊,而公開手上資料的權利,正正是公平審訊的要素,紀面對審裁官質疑,必須提出證據說明涉案公證行信用成疑。
馮說:「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容許與訟雙方聘請律師。如果紀醫生因此不被《基本法》保障,實在令人非常驚訝。」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ESCC2757/07